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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過世,生前故意脫產

  • jenni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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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11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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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朋友做房子二胎設定的放貸業務,找了我們這些金主,我們給他比較便宜的利息他再去放款! 今年四月他過世了,留下一筆爛攤子,我們的債務都沒償還,他的放款也都沒交代! 他生前告知有上億的股票甚至拍照給我看現在的說法都是不值錢的股票! 他們雖然找了律師出面,卻是讓律師ㄧ一告知債權人,他的負債大於遺產 聽說債權人相當的多 我相信他生前就已經做好脫產的動作了?? 我可以主張清查他兒子名下的房產嗎?如果他無謀生能力下名下有房產,表示是借名登記或贈與還有他妻子名下的金流嗎?保險費理賠算是遺產嗎?我知他有每年繳二十萬的保單!應可理賠千萬,理賠是否可納入勞保金? 民法1148-1條第一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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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11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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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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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11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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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244條: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是首先您須證明債務人其財產移轉確實有侵害債權人權益,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贈與;再者,就保險金部分,需釐清有無指定受益人?亦須須釐清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最後倘債權人非有取得執行名義,並無法向國稅局調閱債務人財產狀況,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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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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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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