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腦作品被刪除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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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6-10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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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可能需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當初電腦借貸契約內容及相關爭點,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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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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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6-1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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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之成立,須以無故刪除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且揆諸該條文立法理由為「電腦已成為今日日常生活之重要工具,民眾對電腦之依賴性與日俱增,若電腦中之重要資訊遭到取得、刪除或變更,將導致電腦『使用人』之重大損害,鑒於世界先進國家立法例對於此種行為亦有處罰之規定,爰增訂本條。」是該條文所保障者乃「電腦使用人」,而非「電腦中檔案所有人」;又所謂「刪除」乃指使電磁紀錄完全消失或使部分消失致不能再現電磁紀錄之意義而言;現今社會無論政府社會或商業經營管理,無不利用電子方式傳遞資料,此因電磁紀錄之傳送、儲存具有快速、便利、環保等優勢。而在傳送、儲存過程當中,為考量安全、保密或減省電磁儲存空間,備份與刪除電磁紀錄之動作反覆發生本係運作電子設備所必然發生之程序。無法逕以對某項設備之單一刪除、備份電磁紀錄之動作,即認為係刑法第359 條之所稱刪除電磁紀錄行為,否則現實生活上,公司將電磁紀錄從硬碟C槽轉移至D槽或轉存至公司網路硬碟或以電子郵件寄出給上司後將之刪除,豈非皆符合刑法第359 條之刪除要件?因此,是否該當「刪除」要件;自應整體觀之,以電磁紀錄是否完全脫離所有人掌握而無法再顯現為其判斷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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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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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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