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碰撞雙方都走掉,要去備案嗎?(沒記車牌)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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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6-10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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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建議報警,並且備份保留行車記錄器。
2、避免對方日後告您肇事逃逸罪
3、本律師經常處理車禍案件,經驗豐富,如果不知道怎麼自保,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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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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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如對話訊息紀錄等),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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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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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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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6-10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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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釋字第 777 號解釋,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是本件尚有釐清有無人受傷之必要性?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且本件因您車輛業已移動,縱使鑑定,倘非有行車紀錄器等證據佐證,可能亦難釐清事故肇因,您可以聲請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以釐清之,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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