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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良民證及姓名更改

  • 小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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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10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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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詢問我的狀況申請良民證什麼時候紀錄才會消失? 在監在押:無‧ 通緝中:無‧ 執行紀錄:苗栗地檢105年偵字002184號偵查起訴.於105/11/28因妨害兵役條例罪‧苗栗地院105年 茧簡字000779號裁判確定.苗栗地檢106年執再宇000329號執行:於106/11/20結菜。結塞情形:社勞改人監,應勒?:科前。徒形:000-03-00.如易科記金一仟元折篦 旦‧徒刑期間:109/0528-109/08/22108108/29出苗栗分監.出藍原因:縮短刑期假 釋‧ O 有罪裁判:無‧ 最近觀護:108/12/02因放火燒燬建物罪:臺北地檢108年執護助字000089號觀護 ‧交付原因:假釋 付保管者‧以保護管?期滿原因結案‧觀護期間 :108/08/29-109/06/07‧ 說明: 在監在押:查詢日為基準,仍在監所資料 ‧(若為保外出監中,加註保外說明) 通緝中:查詢日為基準,通緝中且未撤緝之案件 ‧ mko 執行紀錄:查詢日為基準,曾經有罪裁判確定,且刑期為有期徒刑以上,仍執行中或執行完畢日期 在三年?之案件。 有罪裁判:查詢日為基準,三年內裁判有罪(含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強制工作、感訓處 界了拍?、罰金了,尚茉送執行之案件,最近觀護:查詢日為基準,離查詢日最近一筆觀護紀錄。 另外我什麼時候才能正式改名? 是112/06/07可以更改還是112/08/22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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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10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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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6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依姓名條例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2. 依姓名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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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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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10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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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6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直接至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刑事警察前案紀錄證明;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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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旗艦:和暘AI(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yen0988706305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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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10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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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35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縣市政府警察局聲請刑事警察前案紀錄證明;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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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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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11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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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亦稱良民證,其無法申請核發情形: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1) 受通緝尚未撤銷者。(2) 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因此,有前科紀錄的民眾,仍可申辦,但申請人如通緝中、假釋中、易科罰金尚未繳清或易服社會勞動尚未執行完畢,則警察機關依法不予核發。再者,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記載內容:申請人有刑事案件紀錄,除有上述情形外,受理警察機關均應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有下列各款刑事紀錄,不予記載:
    (1)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2)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 受免刑之判決者。
    (5)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是本件需釐清您有無上開不予核發抑或不予記載之情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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