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票已撕毀還被法院判刑

- 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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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一下關於本票問題 起因是因為我跟當鋪用車去做借貸,後來當鋪請我簽立本票並要求我簽名及簽父親的名字,但後面他把我車強行扣走.於是他向法院申請查封我父親的名子房屋,後面當鋪的店長跑來家裡跟我家人談,於是他們跟家人以6萬把事情和解並把本票交給家人撕毀,但家人認為父親未簽過本票--於是對當鋪提告偽造文書...但後面開庭時檢察官及法官有訊問,但當鋪不承認是本票是他們提供的..後來法官問我是否我簽名的...我也承認是它們叫我簽的 於是我被判2年有期徒刑4年緩刑....後來法官因我法律認知不足 所以用勞務120小時折抵2年有期徒刑 所以我想請問被撕毀的本票還可具法律效率嗎?那我現在該怎做呢? 我本身不富裕生活都在水深火熱
- 鄒錦偉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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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370條: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是訴訟權係憲法賦予人民基本權利,倘您不服一審判決,在收受判決書20日內可以具狀敘明理由上訴,本件需釐清判決事實及理由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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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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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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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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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您的敘述,若您對於判決結果不服須注意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為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案,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下為本所成功案例:
遭誣指詐欺偽造文書,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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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被重判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二審律師協助改判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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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阿榮偽造文書變更持股,律師協助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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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不明人士持本票聲請強制執行,本所律師協助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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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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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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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6-07 23:17 最後編輯日期:112-06-07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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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03件,至少201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法官給緩刑已經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了。
二、偽造有價證券的話是三年以上,如果沒有給緩刑的話判三年是要入監三年的。
三、你說的是緩刑條件, 義務勞動的部分已經是從輕處分的結果。
四、你都已經承認沒有經過父親同意就簽本票,這個已經是認罪了,法官也從輕量刑給你緩刑機會了,是否上訴仍請三思。
五、至於貸款人叫你簽家人的名字,這個部分他們是另外是否成立犯罪,並不會影響到你是否成立犯罪。
- lawyer660129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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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6-08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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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以告訴人之指訴為證據方法,除其指訴須無瑕疵,且應有察與事實相符之佐證,始得資為判決之基礎,亦有最高法院著有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及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意旨可參。
- 為落實憲法賦予人民基本的訴訟權利,閣下若不服一審判決,在收受判決書20日內應具狀敘明理由提起上訴,若需刑事專業律師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AK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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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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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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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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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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