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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額

  • 小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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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06 13:37 
  • 文章人氣:100
  • 個人積分:2
  • 您好:

       本人在去年10月底時在國道與計程車發生追撞事故,當下立刻下車詢問對方是否有受傷,計程車司機並立刻報案及跟我拿三角架去擺放,我後面馬上回到現場拍照車損狀況及現場的照片,在一切完成之後立馬與對方去收回三腳架後放回車上,準備離開現場的時候,對方計程車又遭到後方車輛二次追撞,現在計程車要求我要連同被二次追撞受損的地方要全部修復完成以及賠償車子折舊的金額還有營業損失,我想請問一下我需要去負擔二次追撞受損的情形嗎?計程車不願意與我和解而造成的營業損失時間拉長請問一下這個要如何去計算?後來做完筆錄的時候我有請計程車司機如果有受傷的話麻煩他去驗傷,應賠償金談不攏所以他在發生事故即將滿半年的時候,他對我提告過失傷害,那是否會被判刑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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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06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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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51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車禍事故發生後,如果我方已經有按規定擺放三角架之類的,對於後續追撞的部分我方不一定會有肇事責任,建議先取得初步判定表、現場圖等以釐清肇事責任。

    2、如果對方有受傷,我方有肇事責任,確實會有刑事責任。

    3、對方自己不去修車造成的營業損失,跟我方無涉。

    4、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我方可以委請律師答辯或是提出答辯狀,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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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06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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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您可以主張二次車禍造成的損害並非您導致,拒絕賠償

    2、此外,可以向車鑑會申請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才能計算賠償金額

    3、如果超過半年才提告過失傷害罪,可能超過告訴期間而不起訴

    4、本律師經常處理車禍案件,經驗豐富,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本律師為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因平台詢問為匿名,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告知: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縣市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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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06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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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3810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之標繪,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記錄。
    第 4 條: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前項各款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動力車輛。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01條: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汽車遇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教練車或執行道路駕駛考驗之考驗用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二、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配合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五、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
    是本件需釐清兩造有無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再按民法第 193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倘您係肇事主因,受害人完全無肇事責任(此部分可以覆議,以利您之後訴訟),其可以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您可以請受害人提出證明,證明所賠償金額部分係真正;至於刑事上,倘您有肇事責任,對方受有傷害,您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倘您無法與受害人和解,地檢署可能會起訴您,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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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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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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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06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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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59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車禍肇責應以車鑑會之交通事故鑑定為準,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訴訟策略,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下為本所成功案例:

    無辜遭對方超速追撞,對方不治,被訴過失致死,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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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規左轉造成對方不治,被訴過失致死,律師協助獲判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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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遭撞身故,律師協助家屬求償勝訴10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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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全國皆設有合作團隊)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 歷】

    政治大學法學士

    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 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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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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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06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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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6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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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yen0988706305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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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06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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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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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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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07 09:37 最後編輯日期:112-06-07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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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3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您可以答辯,計程車遭第二次追撞與您不具因果關係。

    2.不願和解,並非可以向您請求營業損失的依據。至多僅能按雙方過失比例,請求賠償車禍當下及維修期間(需有估價單的入場時間)沒有收入的損失,且對方需要提出每日收入證明,若未提出,則法院會以最低工資計算

    3.若鑑定結果,您有肇事責任,就可能被起訴,但您可以先諮詢律師擬定答辯方向,以向法官爭取緩刑。

    4.關於車禍賠償及過失傷害如何答辯,您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辦理車禍案件豐富經驗可供台端參考。

     

    事務所: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78-111-050

    LINE:0978-111-050(如有疑問,請以電話或加LINE聯繫)

    台北市信義路三段111巷12之1號2樓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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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07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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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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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https://lin.ee/ifEZK5G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信箱:hengdalawbrandon@gmail.com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https://pse.is/QFE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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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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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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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建議可向車禍鑑定委員會申請車禍鑑定以釐清肇責,原則上計程車遭第二次追撞與您的行為因無相當因果關係,您不需負賠償責任。

    2.如果鑑定結果您有肇責,對方可能會對您提起刑事告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您請求賠償車輛維修費、醫藥費、薪資損失、看護費、交通費、精神慰撫金等,而精神慰撫金之金額需視對方的傷勢以及雙方收入與學經歷而定。

    3.但您可以要求對方提出確切損失單據,而對方須有正當理由無法修車,才能向您請求所生之營業損失。

    4.刑事車禍案件,需要對方有受傷才有可能被起訴,若對方無受傷,則只是單純民事賠償責任;對方傷勢若非嚴重,刑事所判的刑度都會是可以易科罰金的刑度的。

    5.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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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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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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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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