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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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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6-04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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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依照現行規定,單純持有也會有刑責
2、本律師處理過不少跟您類似的案件,目前聽了我的建議跟方法後,都沒有被起訴。
3、如果您年滿20歲,擔心收到傳票不知道怎麼做,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預先準備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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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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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6-04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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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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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本件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此部分須就相關爭點予以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有收受司法警察通知製作筆錄,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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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6-04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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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416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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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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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旗艦:和暘AI(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yen0988706305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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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6-04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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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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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0910638932。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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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6-05 00:34 最後編輯日期:112-06-09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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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3091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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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03件,至少201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壹、單純持有第一次被抓到要看內容而定,如果是39條第1項是刑罰,如果是第39條第2項是行政罰(6月9日更正)
貳、新法規定如后:
「第 39 條
1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這個是刑罰)2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這個是行政罰)3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這個是行罰)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參、相關法條:刑法第10條第8項: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肆、我個人認為,如果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規定跟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看起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的性影像應該是指刑法第10條第8項的第1至第3款規定。簡單說,就是(性交行為)(性器官或身體隱私部位)(以身體或器物接觸性器官或身體隱私部位)這三種情況。那如果排除這三種情況的才會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2項。只是排除掉性交、性器官、以身體或器物 接觸性器官或身體隱私部位的。解釋上有可能是「如果是沒有露點的」然後性感一點的照片第一次抓到也要行政處罰、第二次抓到就要罰金的解釋結果。伍、一年以下的罪仍然不用過度擔心。一、一年以下的罪,例如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二、刑法第140條參考判決:「張○領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三、如果是判決拘役,依警察刑事紀錄核發條例第六條規定並不影響良民證。四、如果執行檢察官不反對易科罰金,那麼像前面這個判決罰的就是一萬五千元。五、這樣的刑度偵查中是可以認罪爭取緩起訴的。我想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修法之後應該會很 大的比例在偵查中就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處理掉。陸、如果收到警局通知書或是地檢署傳票,可能答辯方向:一、不是你傳的,雖然IP位址顯示是你但你認為是IP位址盜用。二、認罪,寫狀紙爭取緩起訴。三、如果是被搜索之後在你的電腦就有看到未成年人的露點的內容,這個就沒有否認IP位址盜用的空間,就會建議你認罪爭取緩起訴。柒、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 lawyer660129

- 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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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6-05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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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03件,至少201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 ... (恕刪)
您好,經過查詢,行政罰的部分是不是屬於39條第2項,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但如果是照片或影片的話,會不會被歸類在39條第1項的性影像的部分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屬於刑責的一種呢?好像是今年更改的,這樣在法律上會如何判斷是第1項還是第2項呢?如果是真人照片、影片有機會被判定成第2項嗎?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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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6-05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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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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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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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373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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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單純持有未成年人(拍攝當下的年紀)的色情影像即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的問題。
2.刑度不輕,建議與律師商討答辯方向。
3.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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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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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6-09 22:59 最後編輯日期:112-06-09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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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03件,至少201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壹、這個可能涉及刑法第10條第8項的定義規定: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註:第五項1款或2款是性交的定義)。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貳、後續實務上如果討論39條第1項及第39條第2項規定時,很有可能會討論到刑法第10條第8項。參、我剛查過了,這個法條目前查無參考起訴書或參考判決。肆、關於性影像的例子,可參考以下判決摘要:「被告本案行為後,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0日施行之刑法第10條第8項增訂「性影像」之規定,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第5項第1款或第2款之行為。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該第5項第1款係「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第2款係「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被告本案事實欄四、五所為令B男自行拍攝裸露全身(含生殖器)之犯行態樣,該當修正前猥褻行為,亦為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8項第2款所規範之「性影像」態樣,無論修正前後規定均符合上開定義而皆應處罰。」(但該案的行為與你的行為並不相同,這邊只是舉例說明【性影像】的例子而已)伍、真人看不出年 紀部分,之前我有辦過一件跟散布有關的案件,檢察官認為影片中看不出年紀未滿十八歲然後就不起訴,這個供你參 考。陸、動畫部分虛擬人物是 不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保護的標的,是有爭議的法律問題:一、關於這個爭議,從以下這個判決跟這個判決的上級審見解可以看得出來:(一)一審判決認為虛擬的不算「是上開條例係以保護及防制兒童及 少年免於遭受性剝削為其規範目的,此由上開條例第四章 罰則之規定,自第31條起至第38條止,均係以對未滿18歲 之兒童或少年為前揭性剝削者為處罰對象自明。是上開條 例第38條第1項所指之兒童或少年,解釋上自應以「未滿 18歲之自然人」為規範對象,始符合前開立法宗旨。查本 件扣案之色情書籍9本,其中色情漫畫係以圖畫方式描繪 猥褻、性交行為之情節,色情小說則係以文字敘述猥褻、 性交行為之情節及對象,圖畫及文字內容中之男女均係虛 擬人物而非自然人,至上開色情小說內含之猥褻照片雖為 真實男女,惟無積極證據證明屬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 之照片,凡此均難認屬上開條例所規範之範圍,是被告所 為自無從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罪 相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3426 號刑事判決,不過這個判決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的規定,而你討論的是39條規定)(二)該案二審判決認為虛擬的算:「由上開96年7 月 4 日修正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立法理由之 ?「兒童色情圖片對慾望的刺激是有關聯性的,觀看之後可 能會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童。」,及104 年2 月4 日修 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條文將原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 項之「圖片」修正為「圖畫 、照片」可知,上開條文係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避 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於觀看後採取實際 的行動去傷害兒童或少年,應認該色情圖畫中之兒童或少年 縱使是虛擬人物,亦屬該條規範之對象。」(三)那該案並未上訴到三審,所以這 二個判決也是僅供參考而已。柒、以上供你參考,謝謝你的指正,這幾個月我的確是沒有去看新修正的法條。關於新的法條目前並沒有實務判決或起訴書可以參考,但關於39條第1項、第39條第2項的區別,我覺得現在的規定有可能沒有露點的性感照片是依39條第2項規定第一次抓到先行政處罰,有露點的就依39條第1項第一次抓到就有刑責。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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