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這樣有觸犯家庭暴力罪嗎?

- 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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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6-02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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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家庭暴力法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其中,我想就以當中的「精神」層面進行探討:
1.我家人從我小學~出社會(目前還是會),都會未經我同意進我房間,將我個人物品隨意丟棄,也會將我放在客廳的個人物品擅自丟棄,且事後均未告知,我已多次告知不要進行該項行為,家屬仍我行我素不願停手。請問這樣有可能觸犯家庭暴力罪了嗎?因為我的心理已受到侵擾,但他們總說是在幫我整頓,卻只是自以為地將我個人還需要但他們是認為是垃圾的物品丟棄。
2.若符合家庭暴力罪的定義,我選擇提告,檢警會如何要求我提供被家屬家暴的證據呢?因為我的東西被丟棄了,我也難以將證據呈現上來。而雖然心理受到侵擾,但我沒去掛號精神科,沒有醫生能直接證明因為被家屬亂丟物品,導致我可能罹患憂鬱症、心理受創等。
3.如果不提告,可以依據甚麼法令要求家屬不要再亂丟我的個人物品了?
以上,謝謝。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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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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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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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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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丟棄您的物品主要應該提告毀損罪,但是要告訴期間六個月的限制。
2、錄音、錄影、證人方式都可以作證。
3、如果要主張丟棄物品認為有精神上的家庭暴力,不太容易,如果真的要聲請保護令,要夠頻繁,且要有相關醫療證明。
1.因為到時是要在調解委員會調解,所以,當下調解委員在調解完畢後,就會將和解書送達給相關單位囉?(但是這個和解是只是暫緩的吧,因為我要分期付款,所以會等到待繳清後,和解才會正式生效是這樣嗎,也就會不起訴,對吧?)---和解原則上簽立就生效了,後面只是補程序而以。
2.因為我們是要在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那這樣關於刑事撤回告訴狀還需要請對方律師填妥、送達給相關單位嗎?---和解歸和解、撤回告訴歸撤回告訴,因此還要要促請對方撤回告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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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第 3 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是實務上就通常保護令核發須符合持續性、立即性、危險性及必要性等原則,本件倘您無法證明確實有受到精神上脅迫,法院核發機率不高;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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