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賃期間房東賣房合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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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6-01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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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今年二月透過合法仲介與房東承租了一間房合約長達一年,當時簽約仲介口頭告知短時間房東沒有賣房子的打算,就算將來房子要賣仲介提醒我可以主張不帶看,如果發生了仲介表示由於有他這位第三方人士存在,他會最大限度保障我的權益,另外基本上很難會有不看房直接買的案例, 所以提醒我萬一遇到這樣狀況可以如此主張,要我不用擔心這部分的問題,簽約當下我有當場再詢問房東萬一房東端後來還是有意願賣房,發生提前違約的狀況是否會負擔搬遷費,他口頭告訴我沒有錯都是互相的這部分沒有問題,於是我就簽約了。
當時簽約是用便利商店買的合約在三方見證下簽約生效,租期到明年二月初,房租由於半年繳有優惠,我也就支付半年租金給房東及半個月服務費和兩個月押金給房仲。
租約成立以後我們創了一個三方的群組內有承租人、承租保證人、仲介和房東,有事情我們會在裡面做協調。然而在今年五月時,仲介私底下聯絡我和保證人說有事情想與我們商量,透過電話告知說房東要賣房子有兩個方案想與我們協商:
1.如果房子喜歡要不要由我們自己買下來也省去後續麻煩
2.是否可以開放帶看然後依約租到明年二月,買賣不破租賃
原本有考慮過第一點但由於價格不符預期就沒再跟仲介深入做討論了,希望仲介告知房東我們這裡不願意配合帶看,但願意提早解約房子整理乾淨退租了再供仲介帶看,前提是不要扣我兩個月押金跟歸還我剩餘的房租,仲介表示會再協調。
經過多日請仲介來來回回與房東對談再來告知我們,總結內容就是仲介告訴我們房東表示若我們提早走就是算我們違約,要倒扣一個月押金給他,在房子還沒賣出去以前房東希望兩全其美繼續收租,然後仲介希望我們可以配合帶看讓他房子盡早賣出去。因前陣子白天要上班,偶爾還要加班到比較晚,所以一開始我表示拒絕帶看,但房仲多次打電話給我們希望我們配合,他表示他無法保證我們態度繼續強硬房東會不會不高興臨時要我們搬遷,後來我們也就妥協配合帶看,同時房仲承諾會最大限度的保障我們的權利,若買賣真的成立,因為房東不願意負擔違約金,這部份可以由他支付給我們。
(帶看會嚴重影響到我的生活於是我拒絕帶看,但仲介後來積極打電話給我,想與我協商出最好的方式,只好聽聽看他的說法,他在電話裡告訴我們房東很急著賣房,但我們不配合帶看雖然可以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不去配合,但他無法保證我們態度強硬下去會不會房東不高興很臨時要我們搬遷,他為了阻止這樣的情況產生,最大限度保障我們的租約,希望我們可以為他破例一次,而且現在房東不願意負擔違約金,這部分需要由仲介本人負擔,買賣成立了他才有餘裕支付違約金和搬遷費用給我們,他表示現在他手邊有一組人,由於目前價位偏高成功轉手機會也不大,但透過帶看也能給房東一個交代,仲介許諾我們就配合帶看這一組人然後也彌補我們的損失,他願意自掏腰包兩千帶看費給我們,於是我們為他開了先例,然而開了一次之後他又來協商能否同一組人再看一次改看白天,我想說好人做到底但就這一組人其他組不行,也希望他以後不要再讓我為難了,他表示理解也說會比照辦理貼補帶看費用。
結果喬了多次時間的某天周末他告訴我確定不會有人約看,又臨時告訴我能否通融開放帶看,我想說就最後一次了就延後了我原本預定的行程,把環境整理好配合他帶看,雖然來的那一組人跟第一組人落差有一點大但我也沒細部追究,選擇相信仲介的說辭,而房子很順利的帶看一組人就成功賣出去了。)
就在五月底房子確定成交了,房仲來與我商討後續事宜說過戶要一個月到一個半月左右,而新屋主確定是買來自用,詢問我決定要在六月還是七月搬遷。我回覆租約到六月底,並希望當時預繳的七月房租和兩個月押金以及說好的一個月違約金及搬遷費,同原本討論決議可以拿到。當時我有告知搬遷費我會實報實銷找搬家師傅搬一車不到五千,仲介有口頭同意負擔,然而他表示這次的買賣他也沒什麼獲利,這筆費用有困難,所以我們就說只要給一個月違約金,搬遷費就不用再給了。這時仲介又表示他負擔不了足一個月的費用,想跟我們談能否不要收滿一個月,由於他一再打破對我的承諾這次我態度強硬不願意再多給他商量的空間,最後房仲表示合約也沒有說要給搬遷費的補償後來不歡而散。
由於前後我都太信任他沒有去細看合約,簽合約當下他表示只是意思用的合約房東端要解約該給的都會給要我放心,當天不歡而散回去細看發現
整本合約內容都對我不利,不僅強制租約要一年房客端提前解約,要一個月前告知不得提前解約,並由房客負擔一個月違約金以外,後續產生爭議引起的訴訟費用全部由房客承擔,對於房東端解約
只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合約內容如下:
特約應受強制執行支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搬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決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內容各條款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無異議。
但是我都按時一次性半年繳納房租,租賃期間也從未做過任何違法事宜,關於這樣不對等的合約內容想詢問律師您1.由於我合約是一年約並且不得提前解約,有受一年租賃保障若我要求房東賠償違約金一個月連同兩個月押金
和剩餘房租一併歸還是可以的嗎?
2.若我堅持要等合約到期明年二月退租,等到七月要繳下半年費用了當時也已過戶完成,但我卻無從得知新屋主任何資訊,無法
和新屋主簽立新條約和一次性繳納下半年房租,是否就會反構成租客違約被強制執行搬遷
3.想請問有牌照的仲介用便利商店的契約書簽訂合約,也未善盡第三方公證人的義務在他的促成下簽訂了這不平等合約,合約有問題是否能像仲介究責
4.當時房屋在我之前以有租客租過六年,傢俱屋況都不是全新的了,當時針對這點有提出過疑慮希望拍照存證,但秉持信任原則彼此都沒有拍細部照片,當時591上有說可以養寵物,當下也有再三確認可以養,但仲介未讓我簽訂寵物賠款合約也沒載明關於寵物部分,若因此刻意刁難牆壁或是家具狀況扣留我一個月押金,我有機會申訴嗎 謝謝您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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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6-01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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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因為無法確定當初簽訂之租約內容,故無法進一步解答,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為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訴訟策略,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下為本所成功案例:
遭訴遷讓房屋,律師協助獲勝訴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_大全法網_成功案例 (alice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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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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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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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本律師經常處理租賃糾紛
2、您可以向行政院消保會提出申訴,並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3、同時,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退還押金並賠償違約金。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因平台詢問為匿名,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告知: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縣市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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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租賃契約內容為何?以及買賣契約內容?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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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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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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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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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由於我合約是一年約並且不得提前解約,有受一年租賃保障若我要求房東賠償違約金一個月連同兩個月押金和剩餘房租一併歸還是可以的嗎?---可以,只要我方不提前要求終止租約就不算違約,反而是房東方違約。(且房東方違約我方可以不同意終止繼續住)
2.若我堅持要等合約到期明年二月退租,等到七月要繳下半年費用了當時也已過戶完成,但我卻無從得知新屋主任何資訊,無法和新屋主簽立新條約和一次性繳納下半年房租,是否就會反構成租客違約被強制執行搬遷---買賣不破租賃,所以不用簽新約。租約繳納的部分,可以等對方催告再說,對方不能直接終止。且契約如果沒有公證,這樣的強制執行約款無效。
3.想請問有牌照的仲介用便利商店的契約書簽訂合約,也未善盡第三方公證人的義務在他的促成下簽訂了這不平等合約,合約有問題是否能像仲介究責---可以向消保官或是當地地政主管機關申訴。(本文認為合約的部分應該還好,但是仲介種種口頭、無亂保證,這個部分問題比較大)
4.當時房屋在我之前以有租客租過六年,傢俱屋況都不是全新的了,當時針對這點有提出過疑慮希望拍照存證,但秉持信任原則彼此都沒有拍細部照片,當時591上有說可以養寵物,當下也有再三確認可以養,但仲介未讓我簽訂寵物賠款合約也沒載明關於寵物部分,若因此刻意刁難牆壁或是家具狀況扣留我一個月押金,我有機會申訴嗎 謝謝您---如果是正常使用造成的耗損我方沒有賠償責任,寵物的部分如果沒有約定不能養,就是可以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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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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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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