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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函及被侵犯人格權

  • 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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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9 13:06 
  • 文章人氣:105
  • 個人積分:2
  • 我平時會在FB書寫短文紀錄生活,我在FB絕大部分的文章皆為未公開的po文,某次聽聞有件考試評分爭議,我便上網問了目前最夯的ChatGPT,詢問內容是:身為一個評審如何公正並有專業的評分,若與其他評審落差太大,那可如何處理才能維護考生權益。那評分爭議可能的原因為何?我將詢問到的答案截圖後放上個人的限時動態。文中並未指名道姓,但卻有人將我的限動截圖,並有人對號入座(對號入座的人非我臉書好友,應該無法看得到我的限動)。對方後來寫陳情書到我上班單位投訴我,並指我公開po文霸凌他。但因為對方是匿名陳情且他陳情信內容也無舉證被霸凌對象及霸凌事實,故上班單位僅簡單回覆陳情書所述並非事實。因對方的陳情書內容嚴重影響到我個人的名譽,我想請教各位專業,在這種情況下,我可以做些什麼以維護人格權?又對方這種類似黑函的行為是否觸犯了法律?另外,對方若以不當方式取的我不公開的po文,這部分是否也屬違法行為?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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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9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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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1976
  • 律師評價:15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您可以截圖後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告訴

    2、同時,可以主張人格權被侵害,要求精神賠償

    3、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如果對於提告求償細節不清楚,可以加LINE ID: lightkkao諮詢

  • 因平台詢問為匿名,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告知: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縣市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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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9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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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6196
  • 律師評價:1351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是有散佈給多數人的情況才會構成名譽侵害。

    2、且必須有證據證明是誰做的。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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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9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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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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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9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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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6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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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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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yen0988706305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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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30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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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2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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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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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30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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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35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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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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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31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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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6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又本條犯罪之成立,其侮辱之對象固以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為限,但不以指明姓名為必要,如就行為人表示之旨趣以及其他情事綜合觀察,得推知其所指為何人者,即足當之(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解釋意旨參照)。
    2. 若需提供協助,請洽本所律師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鍵入LINE ID (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幫助。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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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04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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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110
  • 律師評價:7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如認對方之所言已有妨害您的名譽之嫌,您可以將證據截圖委由律師協助對其進行相關之告訴,並另對其為民事之精神損害進行進一步的求償。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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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官方網站:https://ttslaw.tw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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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6-08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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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有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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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