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產未辦理共同登記 是否可以搬進去住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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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28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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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28條定有明文。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民法第820條定有明文。
- 繼承發生後,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要修繕公同共有之房屋,除非是簡易修繕及保存行為,可以單除為之外,需要經過繼承人多數決通過才可以。
- 除非屋內有人居住,且造成居住之人無法出來,比較有可能會構成強制罪,否則對物強制若當時沒有人,不一定會觸犯強制罪。
- 原則上要取得繼承人多數決或全體同意,否則不能擅自管理或處分。
- 聯絡電話:02-87683696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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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2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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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第824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是倘共有人並無分管契約,則其中一共有人將共有物占用或使人使用,會侵害其他共有人權益,可據民法第821條請求返還;再者共有人倘無法協議分割,可以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並以拍賣共有物方式為之,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與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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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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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28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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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目前遺產屬於公同共有的狀態,任何人都不能單獨使用或處分。
2、如果擅自換鎖,是可能構成強制罪
3、建議可以先辦理繼承登記,再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4、如果需要協助處理,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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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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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28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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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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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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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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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0910638932。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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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29 09:10 最後編輯日期:112-05-29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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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房子尚未分割前,屬於公同共有。若要重新裝修、改建,可以使用多數決方式決定。
2.大門門鎖是壞掉,若做簡易修繕(例如:換鎖),雖然依法可以單獨處理,但是應讓其他繼承人取得鑰匙,否則影響他們行使權利。換鎖可能會構成強制,但仍需依實際狀況判斷。
3.若繼承人間只是就分配比例無法協商,建議可以先辦理"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避免繼承逾期,遭地政機關裁罰,每逾1個月會處登記費1倍的罰鍰。
4.辦理公同共有繼承後,若繼承人間日後達成協議,還可以變更為「應繼分繼承」或「分割協議繼承」。
5.辦理公同共有的繼承後,可以由全體繼承人協商由何人入住,但是可以向該使用的繼承人收取房租,收取的房租在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6.若繼承人間遲遲無法協議如何分配,則可訴請分割遺產。
7.關於繼承、遺產分割等相關問題,可持相關資料與本所討論,本所具有處理這類案件豐富經驗。
事務所: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78-111-050
LINE:0978-111-050(如有疑問,請以電話或加LINE聯繫)
台北市信義路三段111巷12之1號2樓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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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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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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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人是否有權整理房子(如:裝修,甚至入住)---可以。
2.因該房大門目前是壞的,若該人換鎖,導致其他有權繼承者無法進出該房,是否構成強制罪---不會構成強制罪,因為對方是修繕,對方也是繼承人,比較難證明有犯意。不過,如果造成其他繼承人無法使用,可以要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3.在目前尚未辦理登記繼承的情況下,是否任何人皆無權入住該房,以及異動房內的任何家具---繼承人都可以使用,但是不能排除其他人的使用,否則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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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您的敘述,房屋目前應該是處於公同共有狀態,惟此種狀態下對於財產的使用及後續分割問題涉及較專業之法規領域,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為您釐清事實並安排最佳策略,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下為本所成功案例:
姊妹繼承不動產,律師協助順利分割及取得占有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_大全法網_成功案例 (alicelaw.com.tw)
因繼承土地被訴,律師協助獲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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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兄弟姊妹起訴主張分配賣地款,律師協助獲判無協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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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屋,無基地所有權,被訴給付地租,律師協助獲判終身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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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的房屋遭訴拆屋還地,律師協助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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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全國皆設有合作團隊)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 歷】
政治大學法學士
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 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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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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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29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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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373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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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房子尚未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任何處分行為都須經過全體繼承人多數決同意而為,但如簡易修繕、維護,則可單獨為之。
2.換鎖雖然可以稱為簡易修繕,但是將會影響其餘繼承人使用、進出房屋的權利,所以建議要將鑰匙提供予全體繼承人,以免涉及強制罪問題。
3.繼承人都可以使用房屋,但是不能排除其他人使用,否則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4.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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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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