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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銀行通知我成了警示帳戶

  • 依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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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7 15:49 
  • 文章人氣:114
  • 個人積分:2
  • 如題,

    我於112.05.25被台灣企銀通知我變成警示帳戶,

    這情況讓我莫名心慌,妥妥的我被詐騙集團騙了,

    經由打電話到台灣企銀確認後,

    又打給銀行提供的派出所,

    才了解有人匯款到我的帳戶,然後報警提告詐欺。

    事情原由是因為我在臉書詢問貸款,

    然後加入對方業務的line,

    結果業務說我資格不符,

    要請另一家公司協助美化帳戶資金流,

    才有辦法申貸成功。

    因此我就又加入了此業務介紹的line,

    那業務說是某個公司的經理,

    後續,那個經理要求提供帳戶封面,

    說是會有資金轉入,再請我提領歸還,

    並且於他指定地點交付現金給予他派來的人,

    甚至簽署協議不得動用此資金,

    我不疑有他,就聽從指示去做了。

    聽從指示操作從112.05.08~112.05.23為止,

    直到112.05.25接到台灣企銀電話通知,

    才發現原來一切皆為騙局。

    我已到鄰近警局報案,

    警方告知,可能會被起訴,

    現階段,我無法動用戶頭,

    被警示的帳戶,以及名下衍生管制帳戶,

    還可能背負官司……

    懇請各大律師提供意見,

    讓我知道我現在應該怎麼做比較好……

    萬分感激!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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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7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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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是本件需先釐清處犯罪地為何?倘無法得知,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法院為管轄;再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是實務上您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犯行之適用,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胡世光律師 (阿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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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7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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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6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 您好,很遺憾發生這樣的事情,就您所述狀況,很可能會被認為構成洗錢及幫助詐欺等罪名,本人有多次妥善處理類似案件之經驗(請參考下午『阿光律師』部落格或臉書粉絲團),建議您可以委託本人辯護,爭取最有利的結果,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胡世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深切瞭解一般人面臨訴訟的無助、擔憂,專業、專心、盡全力、親自為當事人處理案件,不假手其他律師,更不會收取委任費後即聯繫不上,且收費合理之律師,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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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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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7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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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9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建議您可以與我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手機: 0983-016-238

    LINE ID: a121218

    (請加我的LINE!傳訊、溝通更方便!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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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7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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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6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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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yen0988706305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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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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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0910638932。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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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8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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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我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

     
    1、您提供個人帳戶並在不知情下配合詐騙集團洗錢,會被認定為詐騙集團共犯,構成洗錢罪與刑法幫助詐欺罪。 


    2、將來如果被檢察官起訴,匯款到您帳戶的被害人將對您提起附帶民事求償。


    3、現階段建議盡快蒐集證據,將通聯紀錄、對話紀錄保存並列印下來,加Line ID:lightkkao與律師諮詢後續如何處理,並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到警局製作筆錄、開庭偵訊及辯護,爭取無罪不起訴。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因平台詢問為匿名,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告知: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縣市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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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8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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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6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詐騙集團將您名下的銀行存摺及金融卡充當人頭帳戶使用,藉以詐騙他人錢財,按地檢署偵查實務對被列入警示帳戶之被告,若經檢察官偵查認定犯罪事實後,則會按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提起公訴;事實上您並沒有詐騙他人錢財之意圖,自己也是受害者之一,為確保自己的基本權益,建議委任專業律師提交書狀向檢察官陳述事實及證據以證明自己的清白,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2. 為確保自身應有的基本權益,若需律師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0982-100565或請鍵入LINE ID (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幫助。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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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8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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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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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8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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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是本件需先釐清處犯罪地為何?倘無法得知,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法院為管轄;再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是實務上您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犯行之適用,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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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冠宇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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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9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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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44號
  • 您好,我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林冠宇律師,

    我時常辦理與警示帳戶相關的案件,對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從您的情況來看,您的帳戶已經被認定是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這可能涉及到「幫助詐欺」及「洗錢」等罪名,除了會被判刑外,還需要賠償其他被害人所損失的金額。

     

    2.您的帳戶會被警示是因為有其他被詐騙集團騙錢的被害人去報案,而警方追查金流找到您的帳戶,把您當成相關嫌疑人而請銀行方凍結您的帳戶。

     

    3.若想解除帳戶警示,最快得等刑事偵查程序結束後才可以解除(通常要好幾個月)。能否取回清白需要看您手上證據充不充足以及您如何完整的去論述,讓檢察官相信您真的是無辜的。

     

    4.若是怕後續處理中會因為「不熟悉法律」或「忙中有錯」,造成「啞巴吃黃蓮」的結果。建議還是先與律師諮詢討論後續程序及訴訟策略,才不至於一直處在徬徨無助的狀況。對於這種案件,我們律所有豐富的實務經驗,能夠盡力幫您爭取不起訴處分或者無罪判刑,不會讓您明明就是無辜的被害人,卻還要為詐騙集團的行為買單。

     

    若您想了解更多關於您案件的法律方向,歡迎與我們聯繫進行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Line ID:@kenlin

    電話:02-7729-2797 分機:110、625

     

    這裡是我們過往所處理過的相似案例【警示帳戶案件處理】

    https://www.wingverse.com/i-was-frauded-but-became-an-accomplice/

    https://www.wingverse.com/money-laudering-case/

    https://www.wingverse.com/money-laundering/

    https://www.wingverse.com/types-of-offense-of-fraud/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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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9 17:17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286
  • 律師評價:373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1.可以蒐集當初被詐騙之紀錄,證明您真的沒有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的不法意圖,並積極配合檢警調查,如果能因您提供的情報抓到詐騙集團成員,可減免刑責。

    2.因帳戶遭列警示帳戶,代表有被害者將金錢匯入您的帳戶,建議您與被害者和解,以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3.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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