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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海砂屋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或賠償但不給對方買回嗎?

  • Kevin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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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6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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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本人在兩年前買了一間公寓,但因近期社區再討論都更最後已鑑定為海砂屋並走向海砂都更的階段。今年四月才正式拿到政府判定為海砂屋需要拆遷的公文,想問能否請前屋主賠償海砂屋或減少價金呢?因為目前請房仲跟前屋主詢問他們知道要都更只說願意買回來,但買回去的話就會變成我們損失都更的權益。請問這樣的情況上法院,能只請求賠償而不是讓他們買回嗎? 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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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6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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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第366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第216-1條: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是本件需釐清兩造當初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有無瑕疵擔保之適用?且須注意倘您要都更中受有利益,依據民法第216-1條規定,就受有損害部分亦應扣除,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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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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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6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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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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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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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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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7 10:59 最後編輯日期:112-05-27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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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您好,就上述內容法律請求權主張可以按原告需求主張,就上述內容可以考慮減少價金以及損害賠償,而非解約退回房屋惟有無訴訟及訴訟細節或是協商空間仍應就事證資料與進一步釐清,無法一概而論,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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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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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7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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