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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願離職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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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0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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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於今年4月底以郵件方式申請離職預計於5月底離開目前公司收到公司寄送自願離職申請書以及保密協議書,自願離職申請書內容如下:

    離職人員應嚴守甲方之「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歸屬」及「個資使用」,其約定如下: 一、 乙方離職後不得洩漏或使第三人知悉有關甲方之物品、文件、資料、資訊、構想、概念,行銷技巧、採購資料、定價政策、估價程序、財務資料、客戶資料、供應商、經銷商等資料。無論 一切書面、磁性、光學或任何儲存媒體所呈現之有形或無形資訊或文件均屬之。不論其是否以書 面為之、是否已完成,亦不問是否可申請、登記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等,例如: (一)生產、行銷、採購、定價、估價、財務之技巧、資料或通訊,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之名單 及其需求,產品設計以及所有相關之文件,甲方受僱人、顧客、供應商、經銷商之資料,以及其 他與甲方營業活動及方式有關之資料。 (二)發現、概念及構想,例如研究及發展計劃之特色及結果、程序、公式、發明以及與甲方服 務客戶有關之設備或知識、技術、專門技術、設計、構圖及說明書。 (三)其他有關甲方之營業或其他活動之事物或資料,且非一般從事類似事業或活動之人所知悉 者。由於接觸或知悉上述各項資料或資訊,因而衍生之一切構想。 (四)其他依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規定之營業秘密。 二、 乙方同意於工作期間,基於職務為甲方所作,或與甲方業務有關所作出之任何享有著作權之 創作,包括但不限於文稿、書信等等語文著作,或是因業務上製作之繪圖資料、攝影著作、圖形 著作、錄音及視聽著作、美術著作、影音剪輯、影音後製、多媒體整合、數位美編,以及各種因 甲方業務上相關之衍生或編輯著作等,相關之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等皆歸 甲方自始擁有。 三、 乙方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針對甲方員工進行挖角誘離。 四、 乙方不得洩漏或使第三人知悉有關甲方所提供之現職人員及離職員工之姓名、職稱、技術專 長、電話、地址或身分證字號相關之資料。 五、 甲方對離職員工,已盡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就業保險法及民法責 任,乙方不得再為任何請求。

     

    問題如下:

    1. 關於內容條款是否合規以及可否不進行簽署,其中自願離職書中的條款保密部分基本上與保密協議書相同,但並沒有加上保密責任解除條件,是否需要重複簽屬?

    2.何謂誘離,此誘為誘因還是誘使,如果同事因為我離職而起了離職的念頭是否算誘離?

    3.有提及公司已盡各種義務,但公司尚未提供離職證明,服務證明書,健保轉出單等文件是否公司確實已盡義務?以及是否離職後就與公司無關?

    4.之前從其他公司離職並未看過如此複雜之自願離職單,從內容看反而像是資遣後簽署的文件,此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煩請解惑,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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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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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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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就上述內容有無訴訟或是協商空間仍應就事證資料與進一步釐清,無法一概而論,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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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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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涉及職務所接觸專利、著作及營業秘密等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勞工局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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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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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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