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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購買代儲行為後進行帳號交易完成後帳號被鎖

  • 小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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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0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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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我在購買代儲後將遊戲帳號賣出,過了11天後買方來找我說儲值商品被刷退,而買方說明帳號目前情況已不支持解除契約,那我有義務要在向代儲求償前自己貼錢賠償嗎?還是說此情況可以適用民法§373買方在購買時已知本帳號為代儲,因此不用負法律責任。

    再來是如果要負賠償責任,適用民法§259的第3款按照當時交易時的金額賠償還是要按當前市值賠償呢?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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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0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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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要依照當時的買賣價格計算

    2、您要負擔民法上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責任

    3、但對方可能報警提告詐欺罪,讓您的銀行帳戶被警示而長達半年以上無法使用

    4、本律師處理過不少類似的案件,如果需要協助自保,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因平台詢問為匿名,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告知: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縣市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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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0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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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有無瑕疵擔保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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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0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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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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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0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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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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