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共同持有好麻煩

- 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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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19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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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親戚共同持有一間透天
我和父母和女友目前居住在這間房
我是自住用並無出租過,家人搬入共同持有人也知情並無拒絕
並沒有特別申請劃分產權,所有空間都是共同持有,並無佔用不讓親戚來或者使用
近期親戚想賣房,但我不願意賣,後來親戚想出租他的部分我同意了
目前房間共四間,所以空出的兩間房就讓親戚出租,其餘公共空間將和未來房客共同使用
但親戚覺得應該要將樓層分割,她二樓,我們一樓
但一樓僅有一間房間,我們不夠住,所以不同意分樓層的方式
親戚想要求追討過往我住在這裡的租金,假如親戚提告,這一項我能如何自保?
如果想要留下這間房不想賣,要買下另一半產權,我是否能要求用當初的買價買下另一半產權呢?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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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19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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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第824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是倘共有人並無分管契約,則其中一共有人將共有物占用或使人使用,會侵害其他共有人權益,可據民法第821條請求返還,並可請求不當得利部分;再者共有人倘無法協議分割,可以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並以拍賣共有物方式為之抑或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酌,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與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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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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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19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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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雙方有過約定如何使用房屋,則不會有租金問題。
2、如果對於房屋使用方式無法達成共識,建議就是做不動產分割。
3、分割就是分割時的價值進行找補,無法主張以前的買賣價額,除非對方同意。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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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如果當初約定給您使用,對方無權要求占用租金。相反地,如果沒有約定,則對方可以提告要求您付款
2、另外,房屋無法達成共識分配,僅能向法院提出裁判分割訴訟,必須依照市價購買對方的持份,法院會要求給估價師事務所進行估價
3、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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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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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如果當初曾約定給您無償使用,那對方不能跟您追討使用期間的租金。
2.現階段如果對於分割方案沒有共識,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共有物,原則上法院會請公正第三方鑑定不動產價值,而非以當初購入價格計算。
3.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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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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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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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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