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禍公司連代賠償問題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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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17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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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若是公司車輛,自有可能有僱傭人責任的問題
但損害額是相同的也就是對方如果已經拿到賠償,縱使提告也會因為損害已經被填補而駁回
但若有提出不同損害問題就可能會有牽涉到雙方和解內容是達成什麼共識而有不同可能性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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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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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17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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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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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冠宇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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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17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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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林冠宇律師,
我時常辦理與車禍相關的案件,對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若是在執行業務途中或是駕駛公司車輛的情況下,對方的確是有可能可以向公司這邊要求連帶賠償的。但連帶賠償並不是說對方可以要兩次錢,而是這筆錢對方可以跟您要,也可以跟公司要,具體情況還是要看雙方協商內容。
2.即使目前車禍鑑定是全責,也能考慮申請覆議。另外,並非全責就必須要接受對方「獅子大開口」,對方仍需提出醫生的診斷證明、維修費用的單據等相關事證才能請求合理的賠償金額,當中還必須扣除折舊、非因此次車禍損壞零件的費用。
3.車禍這種案件的影響可大可小,可以簡單的和解或調解,但也有可能會面臨「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而因此有前科的問題,建議還是妥善處理為好,避免造成「省小錢花大錢」的局面,這方面我們律所有豐富的實務經驗,可以為您做出通盤性的考量,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底下是我們過往的處理經驗以及總結文章,您可以參考看看,也歡迎與我們聯繫進行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讓我們跟您說明更多案件的詳細內容,更能具體協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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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是我們過往所處理過的相似案例【車禍案件處理】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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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17 10:33 最後編輯日期:112-05-17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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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如果您執行公司職務期間發生車禍,對方確實可以對您公司提告要求連帶賠償對方的損失
2、但如果雙方已和解,對方也不能再跟您的公司求償連帶賠償
3、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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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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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17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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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是本件需釐清您侵害他人權利斯時是否係在執行職務中?倘係,受害者亦可能據民法第188條主張雇主負有連帶損害賠償之責,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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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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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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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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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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