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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怕前妻 能不要探視嗎

  • 小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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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14 20:14 
  • 文章人氣:102
  • 個人積分:2
  • 我有兩個女兒 大的現在六年級 小的現在三年級 前妻是外配,結婚八年 前妻就跑掉了四次 都沒有吵架 最後跑掉 有去報失蹤人口 後來被臨檢到 過了兩年才又要找小孩 要離婚協議時 那時小女兒才五歲 小女兒堅持不要和媽媽 所以一人一個 大女兒和前妻 小女兒和我 離婚也沒講探視權 現在過了兩年 前妻又要探視小女兒 但小女兒堅持不肯 一問之下才知道小女兒被打被虐待 前妻在小孩子面前自殘好幾次 拿鐵絲鑽進小女兒的下體 還教不良的知識 恐嚇小孩不准和我說 學校有活動 小女兒看到前妻 都會發抖嚇哭 晚上都做惡夢 睡不好 在路上只要有路人 小女兒都會怕到要被抓走 至於大女兒 已經被教壞了 在網路上公開爸爸那邊親人的個資發文謾罵 講不實的資訊 在這幾年 都是我和我女友一起照顧小女兒 小女兒非常依賴他 把他當成親生媽媽 我女友也視如己出 這幾年我們都只能安撫小女兒 影響到心理問題 請問現在前妻請求探視權 如果女兒把這些講出來 法官會依小孩子看法 不要有探視權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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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14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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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3810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 3 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是恐嚇危安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倘被通知者已達心生恐懼,是有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就您字面上的意思,倘有小女兒有心生畏懼,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此部分應注意如何就爭點釐清;再者,您可以據驗傷單及賴對話截圖證據,具狀或委任律師向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出刑事傷害罪告訴;最後,您亦可以向在地家事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讓對方不得接觸您小女兒,避免其再次受到家暴,惟需注意通常保護令法院核發需有立即性、持續性、危險性及必要性等情事,此部分需有證據佐證,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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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14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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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6474
  • 律師評價:83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原則上,若無具體事證證明父母一方的行為,對子女有明顯且立即之重大危害,就不得剝奪或限制他會面交往的權利。

    2.若生母確實對小女兒有家暴或傷害行為,可以保存證據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

    3.在聲請通常保護令中,可以請求法院禁止生母與小女兒會面交往。

    4.關於本件具體如何主張,您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事務所: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78-111-050

    LINE:0978-111-050(如有疑問,請以電話或加LINE聯繫)

    台北市信義路三段111巷12之1號2樓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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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14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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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846
  • 律師評價:39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建議您可以與我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手機: 0983-016-238

    LINE ID: a121218

    (請加我的LINE!傳訊、溝通更方便!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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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14 22:4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95668
  • 律師評價:2416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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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yen0988706305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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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14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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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1976
  • 律師評價:15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您無法直接剝奪生母的探視權

    2、但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生母跟小孩,並同時聲請改定監護權給您單獨所有

    3、同時,您可以跟對方要求支付子女扶養費

    4、針對謾罵您的行為,也可以提出個資法、刑法妨害名譽告訴

    5、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因平台詢問為匿名,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告知: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縣市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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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14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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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91428
  • 律師評價:235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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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coming s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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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0910638932。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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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15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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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建議主動去做「酌定會面交往」
    來制定規則
    協商出您跟孩子能接受的方式
    不然一昧禁止恐怕導致對方請法院改定監護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聯繫方式: 

    電話:02-7749-0629

    官方line id :@159rwykq  

    email:cjyang@zhuoyue.one

    ig搜尋:infinity_lawyer

    fb搜尋: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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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15 11:48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46196
  • 律師評價:1351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孩子有被母親家庭暴力,可以不讓其單獨探視。

    2、另外,應該要聲請保護令、大女兒的部分也應該改定監護權,以保障孩子。

    3、建議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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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15 13:4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9848
  • 律師評價:182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https://lin.ee/ifEZK5G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信箱:hengdalawbrandon@gmail.com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https://pse.is/QFE4N

    亨達法律事務所 官網: 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s://reurl.cc/VDxnlb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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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17 09:2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286
  • 律師評價:373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1.建議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生母靠近小女兒)、。

    2.並可以請求對方支付小女兒的扶養費。

    3.對方有任何不洽當的言論語行為您都可以跟法官說明,也可向法官請求由法官或是社工、家調官來訪視小女兒,釐清小女兒為何不想看到生母,若法院認定確實有小女兒說的情況存在,則生母的探視權有可能會遭限制,限制範圍可能為不許探視或是要在社福人員陪同下進行探視。

    4.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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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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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21 22:59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3810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尚有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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