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終止收養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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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13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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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80條: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第1081條: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是本件需釐清收養觀是否係由養父母共同為之?倘係,終止收養亦須共同為之,除非有民法第1080條第7項但書之情事,方能單獨終止,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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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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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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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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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要看當初是否為共同收養,考量養父現在可能沒有意思能力,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單獨終止收養。
2、如果有相關問題,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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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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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14 13:51 最後編輯日期:112-05-14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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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原則上夫妻共同收養後,要終止收養,就需要共同終止。
2.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您的情況可以試圖主張這條。
3.因為養父已是無行為能力,所以他無法表示是否終止,若要單獨終止,也只能跟養母終止。
4.關於終止收養其他細節問題,您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事務所:鴻達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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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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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民法第1074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應共同為之。民法第1080條第7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次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民法第10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 是綜觀上開規定,無論夫妻收養子女,或養親與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關係,原則上均應共同為之,上開民法第1081條第1項訴訟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之文義,亦係將養父母與養子女各列為一方,參以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如由養子女起訴者,須以養父母為被告,始能謂被訴當事人之適格無欠缺,此觀民法第1081條之規定自明,亦有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275號判例可資參照,是於養父母之一方起訴請求終止收養者,自應由養父母一同起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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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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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按民法之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為之,所以終止收養也應共同為之,但因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可以單獨終止,所以您的情形應該是養母可以單獨向法院聲請終止您跟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
2.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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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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