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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什麼辦法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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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13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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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好 我目前18歲,幾個月前和女朋友發生關係,他才14歲。最近這幾天被女方家長發現我們發生關係,對方準備提告,但女方多次向我討要性行為,我也都拒絕,但是當時還在一起對他的情緒想法有所顧慮,最後還是妥協。女方口頭上和聊天記錄都有提出。我也有持續和對方家長道歉,但他們不原諒。想請問,我沒有前科,這樣能降低到怎麼樣的處分呢???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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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13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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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1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是此部分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女方的證詞,是合意或違法其意願?實務上警察機關做筆錄時會以事先預定好的題目作為當場提問,您在回答時需要謹慎小心,以免事後要推翻警詢筆錄會有難度,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隊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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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13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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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9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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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冠宇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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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13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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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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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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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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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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