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扶養費與債務

-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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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08 12:30 最後編輯日期:112-05-08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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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91歲無財產.無法維持生活。身體生活無法自理(有醫師診斷證明書)訴請法院向2個兒子請求扶養費,法院查出某甲有一筆持分之共有土地.法院判決某甲不可請求扶養費.必須運用以該土地供應其他醫療看護所需.因此 某甲出售該土地得款80萬元
請問
1.某甲另有負債60萬元,可否先以賣得款80萬元償還負債60萬元,剩餘20萬元再供應其他醫療看護所需.直到 20萬用畢.法院才會允許判決扶養費嗎
2.或是賣得款80萬元直接供應其他醫療看護所需. 直到 80萬元用畢.法院才會判決扶養費給付,與負債60萬元無關。
謝謝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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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08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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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並無一定的標準判定要將財產先用於何種支出,通常須確認系爭債務內容及甲的各類支出綜合判斷,建議當事人與律師會面諮詢詳談,以利完整評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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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5-08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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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民法第1115條、第1117條第1項、第1118條亦有規定。
- 是以,負扶養義務人需有扶養能力,所謂有扶養能力,係指負扶養義務後仍可維持自己原有相當之生活而言,亦即負扶養義務後,生活雖非毫無減縮,但不應因而發生重大惡化,故反面推論,若負扶養義務人因負擔扶養義務,致自身生活無以為繼,應認負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其扶養義務應予免除。再所謂扶養程度分為生活保持義務及生活扶助義務,前者為父母子女、夫妻間之扶養義務,此義務為父母子女或夫妻身分關係之本質要素之一,保持對方即係保持自己;而後者,例如兄弟姐妹間之扶養義務,此義務為親屬之輔助要素之一,須因一方有特殊情形不能維持生活者,他方始負扶助之義務,扶養義務人僅在不犧牲自己地位相當之生活限度內,給予生活上必要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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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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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第 1116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三、家屬。四、兄弟姊妹。五、家長。六、夫妻之父母。七、子婦、女婿。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第 1118 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第 1119 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是直系血親尊親屬訴請扶養義務人扶養,只須符合無法維持生活,法院方會裁判,並非係以總財產減扣負債作為裁定依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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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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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因為屬是某甲的財產,其可以自己選擇如何運用。
2.請求扶養費的法規部分,也無限制受扶養權利人清償債務的權利。
3.只要其名下無財產,就可以向扶養義務人請求。
4.若有其他細節問題,建議您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事務所: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78-11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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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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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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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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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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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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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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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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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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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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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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