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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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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8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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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於2/18日,於路上走路被行進車輛撞到腳,右腳後根有傷口,右前腳掌挫傷,無骨折,而後整個腳掌腫大,疼痛,很難行走,於中醫診所進行針灸復健,到現在右腳小姆指旁的骨頭仍有腫疼痛,對方因為肇逃,想要跟我和解,我投保漁保,但為家管,主要是在家中負責照顧行動不便的家人和料理三餐,在受傷初期1個月,我無法做這些工作,都是委託別人做,我想請問,我可以如何向對方求償?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慰撫金,金額又該求償多少??腳掌的疼痛不曉得什麼時候才能好,我該如何求償呢?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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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8 12:16 最後編輯日期:112-05-08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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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您可以提出過失傷害罪告訴,並透過調解,或者另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跟對方要求賠償醫藥費、不能工作的損失,精神賠償金等

    2、本律師經常處理車禍的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因平台詢問為匿名,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告知: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縣市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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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8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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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6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就閣下所述車禍請求賠償項目,為維護確保您的權益,若需律師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歡迎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協助服務。
    2.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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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8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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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34條: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是本件需釐清兩造有無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再按民法第 193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倘對方係肇事主因,您可以依據過失比例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至於刑事上,倘對方有肇事責任,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需在知悉犯罪嫌疑人時起6月內提出告訴,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林冠宇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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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8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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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44號
  • 您好,我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林冠宇律師,

    我時常辦理與車禍相關的案件,對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求償部分,醫藥費用、照護費用與無法工作(家管仍然可以主張)的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勞動能力減損等,都是有權能請求的部分,同時也需要請醫生開立診斷書證明,至於賠償金額仍需要更多案件細節才能幫您去做判斷。

     

    2.可以先提起「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並在起訴後明確的向法官表明我方有調解的意願,這樣可以先達到以刑事向對方施加壓力的效果,並且,同時也能向對方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3.為了避免在繁雜的程序中因為「不熟悉法律」或「忙中有錯」,讓對方可以翻臉不認帳或惡意壓價,進而導致「啞巴吃黃蓮」的結果。建議還是先與律師諮詢討論後續程序及訴訟策略,給予自身案件方向,才不至於一直處在氣憤又徬徨無助的狀況。這方面我們律所有豐富的實務經驗,可以為您做出通盤性的考量,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底下是我們過往的處理經驗以及總結文章,您可以參考看看,也歡迎與我們聯繫進行線上免費法律諮詢,讓我們跟您說明更多案件的詳細內容,更能具體協助到您~~~

     

    Line ID:@kenlin 電話:02-7729-2797 分機:110、625

     

    這裡是我們過往所處理過的相似案例【車禍案件處理】

    https://www.wingverse.com/car-accident-insurance-coverage/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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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8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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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3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關於肇事責任,實務上多會依車禍鑑定報告為賠償比例的判斷基準。您可申請車禍鑑定,才能釐清雙方肇事責任。

    2.若對方依鑑定報告有肇事因素,則可以提起過失傷害告訴,增加您受償的機會。

    3.後續您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醫藥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4.建議您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事務所: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78-111-050

    LINE:0978-111-050(如有疑問,請以電話或加LINE聯繫)

    台北市信義路三段111巷12之1號2樓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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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8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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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51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要先蒐集相關單據,才有辦法依據單據求償損失,並另外請求精神慰撫金。

    2、有關您另外委託人照料家人的部分,恐遭認定跟車禍事故無關。

    3、還是應該先在6個月內正式提出刑事告訴,如果談不成,2年內應該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或是民事訴訟求償損失。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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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8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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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6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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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yen0988706305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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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8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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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35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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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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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旗艦:和暘AI(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0910638932。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