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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穿越雙黃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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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6 21:28 最後編輯日期:112-05-09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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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06
    我騎機車 對方行人
    當時車速大概40多我騎在路中間(那條路無標示限速)
    行人在我右前方(2,3公尺處)突然向左邊走想要穿越雙黃線,且未轉頭確認路況。(前面路口有斑馬線)
    反應時間不夠,我煞車不及撞上行人
    撞到的當下行車記錄器損毀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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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6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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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34條: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是本件兩造可能有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再按民法第 193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倘您係肇事主因(此部分可以覆議,以利您之後訴訟),受害人可以依據過失比例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您可以請受害人提出證明,證明所賠償金額部分係真正;至於刑事上,倘您有肇事責任,您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倘您無法與受害人和解,地檢署可能會起訴您;最後您可以聲請調閱附近監視器以釐清,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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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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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6 22:27 最後編輯日期:112-05-06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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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3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關於雙方肇事責任比例,實務上多半以車禍鑑定報告作為賠償比例判斷基準,建議您可以申請車禍鑑定,初判表僅供參考,無法作為肇事責任的認定。

    2.若鑑定結果顯示您有肇事責任,對方若有受傷,可能會對您提告過失傷害。後續對方也會提告求償醫藥費、看護費、不能工作的損失與精神賠償等費用。

    3.關於車禍如何協商、答辯及其他細節問題,您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事務所: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78-111-050

    LINE:0978-111-050(如有疑問,請以電話或加LINE聯繫)

    台北市信義路三段111巷12之1號2樓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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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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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行人可能對您提告過失傷害罪,因為沒有行車記錄器,只能靠路口監視器或其他駕駛提供

    2、只要鑑定出來您有肇事責任,就可能被起訴判刑

    3、本律師經常處理車禍案件,經驗豐富,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因平台詢問為匿名,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告知: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縣市
  • 嘎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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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7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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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確定的是,你100%一定會被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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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7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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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嘎麟 的發言內容:

    可以確定的是,你100%一定會被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肇責

    行人無預警突然往左走(欲違規穿越雙黃線)而且是在我2,3公尺前。
    反應時間根本不夠 這樣子也會被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肇責嗎?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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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6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聲請初判表及鑑定;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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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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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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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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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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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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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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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閣下所述情節,為維護確保您的權益,若需律師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歡迎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協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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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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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應該會有未依號誌過馬路的肇事責任,我方則要看是否有超速、有沒有未注意車前狀況。

    2、建議先取得初步判定表、現場圖等,以利分析。

    3、如果對於初判表不服,可以委請律師聲請車禍事故鑑定,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