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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要求退還上課費用、未發薪4個月

  • 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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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5 19:53 最後編輯日期:112-05-0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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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期因公司積欠薪資4個月

    在此公司待了近2年

    沒有勞健保,薪資制度也一再變更

    這段日子公司公司有出錢讓我上外面的管理課程

    有些課程也還沒上到

    期間有詢問是否需要自行支出

    老闆一概回應(不用)

    最近離職也是因為公司遲未發薪

    影響到家裡開銷

    就因為離職一提出

    公司不給付任何薪資,也要求我自行負擔課程費用

    (此課程是可申請退費)

    起初是去年10月及12月報的課程

    老闆請另一位同事刷卡處理

    要求每個月業績達標

    這段期間如業績未達標

    為何從沒說過自付額

    到員工因為薪水卡死影響家計

    而直接威脅不出面處理會請人讓我出面處理。

    ☆薪資起初未發放時,已詢問還有多少薪水可領

    每次就是一拖再拖,沒有一次是完整對清楚

    一提到離職就開始情緒勒索、歇斯底里

    甚至還語帶威脅

    請問這些問題我該如何處理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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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5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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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3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就上述內容可先向勞工局申訴並且安排調解,有無訴訟或是協商空間仍應就事證資料與進一步釐清,無法一概而論,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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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5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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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勞動基準法第9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 27 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是就上課費用部分,需釐清兩造勞動契約或有無契約約定係由雇主抑或勞工給付相關費用?再者,就雇主未給付薪資及未投保勞健保部分,您可以向在地勞工局申訴並請求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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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5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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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您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2、同時,可已寄發存證信函給公司要求支付積欠的薪水

    3、如果對方不理會或調解不成,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本律師擅長處理勞資糾紛,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 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因平台詢問為匿名,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告知: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縣市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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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6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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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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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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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冠宇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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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6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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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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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歡迎與我們聯繫進行線上免費法律諮詢,讓我們知道更多案件的詳細內容,更能具體的協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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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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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勞資糾紛可以先行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可委請律師先代為寄發存證信函表達維權意旨,限期請求改善,如改善未果,可逕行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爭訟程序。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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