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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建商自來水管線設計不良需要打牆處理,可以請求打牆和重建的費用?

  • 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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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5 12:12 最後編輯日期:112-05-05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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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社區的自來水公共管道(從外面要進社區的管道)漏水,才發現建商把管道設計在水泥牆中,現在需要打掉水泥牆處理,這筆費用  管委會對建商有請求權嗎?
    是剛過十五年的社區大樓。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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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5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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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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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yen0988706305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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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5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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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就上述內容管委會自然可以債務不履行以及瑕疵擔保責任請求建商限期處理並且賠償相關損失,惟有無訴訟或是協商空間仍應就事證資料與進一步釐清,無法一概而論,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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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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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5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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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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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及有無瑕疵擔保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消保官或消基會或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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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7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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