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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侵佔物品卻收到被告傳票

  • 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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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4 21:12 
  • 文章人氣:94
  • 個人積分:2
  • 平時朋友會來家中相聚,失主不慎遺失戒指並去警局報案,我也到案說明並未看到也並未保管遺失物, 後來掉監控發現是朋友的朋友(第一次來,我並無聯絡資訊)帶走的,輾轉也還給了失主(但不確定失主是否有跟警察說明),近期莫名其妙收到了地檢署的被告傳票?想請問為何被列為被告呢?是因為沒有那個朋友的朋友的聯絡資訊才寄給我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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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4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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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3810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是偵查不公開,執行職務之人員於偵查中所知悉之事項,除非有依法令或維護公共利益,否則不得公開其所知之內容,就偵查時程及內容並無法得知,本件偵查機關並不會因為傳喚不到可能犯罪之人而改傳喚您,您可以去電向承辦股書記官詢問為何被列為被告?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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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4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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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應該是對方也對您提告,可以委託律師提出答辯狀,或者模擬開庭,主張依照監視器畫面並非您侵占物品,也沒有參與犯罪,爭取不起訴

    2、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因平台詢問為匿名,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告知: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縣市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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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4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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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95668
  • 律師評價:2416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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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ing s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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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yen0988706305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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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5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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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51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告訴人提出告訴之後要變更被告,檢察官還是會進行確認。

    2、建議您就是備妥影片,開庭的時候提交給檢察官即可。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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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5 09:42 最後編輯日期:112-05-05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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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3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 對方若對您提告,檢察官依法就會傳喚您開庭。

    2. 侵占如何為無罪答辯以維護您的權益,您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事務所: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78-111-050

    LINE:0978-111-050(如有疑問,請以電話或加LINE聯繫)

    台北市信義路三段111巷12之1號2樓

  • 吳于安 (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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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5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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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8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214號
  • 您可以詢問看看書記官本案告訴人是誰,以利判斷,傳票上若寫您是被告就是被告,建議還是要妥善答辯,以免被起訴。再請告知詳情,以利協助。

    –––––––––––––––––––––––––––––––––––––––––––
    如需與律師進一步討論案情,得到更精確、更全面的法律建議,歡迎加入我們的LINE@私訊詢問,並於私訊我們的時候複製+填寫下列資料,我們將從十位專業律師中指派最適合的律師,協助您解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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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是從哪裡找到我們的?答:「法律諮詢家」網站。
    2. 您是上網搜尋還是朋友介紹的(如為朋友介紹,請填寫您朋友的大名) ?答:
    3. 我們該如何稱呼您呢?答:
    4. 您方便聯繫的電話是?答:
    5. 您的所在地區是(ex.台北市大安區) ?答:
    6. 您碰到什麼法律問題呢(請以200字以內簡述,如有附件資料,以五張圖片為限) ?答:

  • 如有進一步問題,或想要有一個長期的律師諮詢管道,歡迎加line詢問:@honganlaw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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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5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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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6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為確保您的權益,就閣下所述情節,若需律師協助,請洽本所服務專線0982-100565並加入本所LINE ID (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依現階段法院民、刑事案例以及多年執業累積豐碩寶貴的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能提供您最優質、專業的法律服務,為您排難解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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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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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6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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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35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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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旗艦:和暘AI(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0910638932。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林冠宇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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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6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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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44號
  • 您好,我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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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歡迎與我們聯繫進行線上免費法律諮詢,讓我們知道更多案件的詳細內容,更能具體的協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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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02-7729-2797 分機:110、625、1688

     

    我們的專業您看得見,詳細可以參考【工商時報的獨家專訪報導】

    https://www.wingverse.com/small-livelihood-cases/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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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8 19:0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110
  • 律師評價:7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根據您的描述,您只是失主的朋友,並且您已經向警方說明並未看到遺失物品,因此您不應該被列為被告。然而,從地檢署寄給您被告傳票的行為來看,可能是因為失主在報案時提供了您的名字或地址,讓檢察官誤以為您有關聯性。建議您可以向律師諮詢,協助您釐清此事並尋求適當的解決方案。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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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