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妨害電腦使用 > 撤離相關單位,資料可否刪除或帶走?

撤離相關單位,資料可否刪除或帶走?

  • Nilskrow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5-04 11:09 
  • 文章人氣:82
  • 個人積分:4
  • 本人目前駐點於公家機關單位,因駐點專案期程已到期且不再簽訂續約,那麼電腦內相關資料是否可刪除或帶走?

    問題相關:

    1.電腦並非機關單位所配發,屬於"私人"電腦與本人任職"公司"所配發

    2.資料可能包含私人、公司、機關單位的資料,資料存放位置不局限於本機,部分資料可能位於個人或公司網路雲端,那麼這些資料是否可帶走?

    (PS:本人有簽屬保密切結書,"內文規定不得洩漏機敏資料或給予非業務第三人",那麼這樣算不算洩漏? 沒有明確侷限於何種方式洩漏。)

    3.因專案改由其他公司承接,沒有明文規定交接資料為何? 經我方公司判斷後認為非交接之資料是否可刪除或帶走?

    4.機關單位是否可以正當合理的要求將相關"私人"電腦留下 ? 並且隨意更改電腦密碼? 本人或公司是否可以拒絕?

     

    備註:本人並未離開任職公司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5-04 11:26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3810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契約內容為何?就職務上有關資料著作權係屬何人所有?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Nilskrow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5-04 11:3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4
  • 回覆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 ... (恕刪)

    抱歉...部分法律詞彙我不是看很明白,有比較白話一點的解釋嗎?感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5-04 15:4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46196
  • 律師評價:1351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電腦如果是私人的,機關是不能要求留下的。

    2、至於裡面的資料,要看我方公司跟機關的約定,通常契約都會有相關的移交、保密條款,如果都沒有約定的話,只要不違反保密約定,只是留存,並不違約,此部分建議您應該跟公司確認,並蒐證自保。

    3、建議公司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棄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5-04 23:58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91428
  • 律師評價:235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coming soon
    台北旗艦:和暘AI(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0910638932。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