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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帳號

  •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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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3 14:21 
  • 文章人氣:69
  • 個人積分:4
  • 幾個月前,我在8591平台購買遊戲帳號,金額為六千台幣,當時賣家說還不能改綁手機(手機可以找回密碼)。前陣子賣家透過手機盜回遊戲帳號,聯絡對方約一個月都找不到,這禮拜對方有回覆也承認有盜回帳號,原因是因為手癢才盜回(盜回後又轉賣給其他人),後續跟對方談好賠6000台幣可和解,對方說好昨天要先給一半,最後也沒有給。今天我跟對方表示賠償8000台幣或是還回帳號才要和解(原因1.當初我這隻有人開價8000,他盜回卻賠6000讓我少賺 。原因2.對方說好昨天要給結果也沒給),對方聽到改金額就說沒有這樣的(但我連一塊錢都沒收到,今天也是對方有錯在先),請問可以這樣改金額嗎?我能否選擇不拿任何錢直接提告對方(不用賠我錢了,直接交給法院裁判 是要判刑或是罰金,直接讓對方留一個案底 當作教訓呢),感謝各位律師~

  • 林冠宇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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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3 14:26 最後編輯日期:112-05-03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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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44號
  • 您好,我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林冠宇律師

    1.和解只要雙方談妥金額且願意支付就沒有問題。

     

    2.可以直接提告對方,提告後想和解也還是可以再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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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歡迎與我們聯繫進行線上免費法律諮詢,讓我們知道更多案件的詳細內容,更能具體的協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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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wingverse.com/small-livelihood-cases/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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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3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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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6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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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yen0988706305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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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3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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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可以提告對方妨害電腦使用罪,並提出民事求償要求退費

    2、本律師擅長處理遊戲帳號交易糾紛,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因平台詢問為匿名,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告知: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縣市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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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3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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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可能需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當初帳號買賣契約內容及相關爭點,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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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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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3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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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6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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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yen0988706305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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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3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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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35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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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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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0910638932。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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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4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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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2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https://lin.ee/ifEZK5G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信箱:hengdalawbrandon@gmail.com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https://pse.is/QFE4N

    亨達法律事務所 官網: 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s://reurl.cc/VDxnlb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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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4 10:48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46196
  • 律師評價:1351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是起訴賠償的話,就以您實際受有的損失為限,並請求返還價金,所以您的要求還算合理。

    2、如果對方拒絕,我方確實可以提起刑事告訴追究妨礙電腦使用罪章的相關罪責,建議您可以多蒐證報警處理。

    ---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也可以考慮委請律師撰擬告訴狀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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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4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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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6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刑法第359條規定之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權源或正當事由,依立法意旨包括「無正當理由」、「未經所有人許可」、「無處分權限」或「違反所有人意思」、「逾越授權範圍」等,而「變更」乃更動他人電磁紀錄原本之內容(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93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鑑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個人電腦可藉由網路連結儲存於雲端資料庫之相關資料,是刑法第358條、第359條所謂「他人之電腦及相關設備」,判斷標準應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該電腦或相關設備使用權限」,而非「該電腦或相關設備之所有權屬於何人」。查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輸入本件帳號之登入帳號及密碼,入侵告訴人之電腦相關設備,並變更該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是該行為人之所為,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2. 為確保權益,可以提告對方妨害電腦使用罪,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若需律師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歡迎鍵入LINE ID (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