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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為獨資商號兼員工發自己薪水,登記處也與實際營業處不同地

  • 舟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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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1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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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債權人,已取得債權憑證許久。如提債務人為獨資商號,調閱其綜所稅資料發現老闆兼員工發自己薪水。該商號營業登記處應為共用型登記用商辦,與實際營業地址不同(實際營業地址於該商號的入口網站可查)。

    執行老闆兼員工之薪資,想必後果也是偷雞不著蝕把米,因此想直接對商號作執行,國稅局也只准調查債務人個人所的稅,不准調查獨資商號之營業所得。

    想請教問題如下:

    1.登記處與實際營業地址不同可否強制執行實際營業地址?

    2.可否向法院聲請增加商號為執行對象,以利向國稅局查詢營業所得?(意在查詢往來銀行利息及往來銀行)

    3.呈3亦或可聲請法院代查?

    4.能否執行商號之往來銀行帳戶?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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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1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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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3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就上述內容有無訴訟或是協商空間仍應就事證資料與進一步釐清,無法一概而論,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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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1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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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第14條: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第 15 條: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第 18 條: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是本件需釐清債權人執行名義內容為何?債權人並無法以項執行名義外之人聲請強制執行,除非向法院起訴後取得勝訴判決;再者,債權人須將執行標的陳報法院,無法請法院查詢執行標得;最後,欲執行債權人之其他債務須證明該筆債權確實係屬債務人,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內容,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舟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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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1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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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您陳述,按強制執 ... (恕刪)

    謝謝,但文前已強調早取得債權憑證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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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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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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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0910638932。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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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2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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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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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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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登記處與實際營業地址不同可否強制執行實際營業地址?---這個要有證據釋明是債務人的實際營業地址,執行書記官才會同意。

    2.可否向法院聲請增加商號為執行對象,以利向國稅局查詢營業所得?(意在查詢往來銀行利息及往來銀行)---如果債權憑證債務人包含商號,可以嘗試向法院申請函銀行公會查商號帳戶。

    3.呈3亦或可聲請法院代查?---同前。

    4.能否執行商號之往來銀行帳戶?---無法,因為如果有脫產行為必須先打撤銷訴訟才有辦法對第三人執行。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舟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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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登記處與實際營業地址不同可否強制執行實際營業 ... (恕刪)

    感謝認真回覆,幫助很大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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