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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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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30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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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請問我男友涉嫌運輸三級毒品300公克 啊他已認罪但被禁見 他現是假釋期間再犯 這樣子他有機會出來嗎還是有可能會被羈押到直接服刑呢 那這個大概是會判多久?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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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30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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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3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就上述內容有無訴訟或是協商空間仍應就事證資料與進一步釐清,無法一概而論,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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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30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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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7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34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第 101-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是羈押須符合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1條之規定,且倘被告有禁見,只能由律師律見,且運輸毒品係屬重罪,本件應就相關爭點予以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本件相關內容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建議委任律師瞭解相關案情後,爭取撤銷羈押或具保,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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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30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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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9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建議您可以與我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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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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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30 20:46 最後編輯日期:112-04-30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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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091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03件,至少201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我摘要幾則判決供你參考:

    (一)林○○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而扣得本案包裹內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毛重509.96公,空包裝重14.19公,淨重495.77公,純度85.28%,純質淨重422.79公,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

    減刑理由:查林○○、黃○○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包括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原判決誤載為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惟不影響判決本旨,由本院逕為更正說明之。是林○○確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共犯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遞減其刑,且因林○○有上開2種減輕事由,應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遞減其刑。…是林○○就本件運輸毒品案件所參與之程度相對較為輕微,倘論以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7年,實有情輕法重之憾,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審酌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二、參考上述判決,可以看得出來這類案件刑度輕重不一,你男友既已認罪,建議委任律師協助其爭取減刑及從輕量刑。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03件,至少201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 lawyer660129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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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30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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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6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押到直接服刑的機會比較高;刑度方面,看是否自偵查及審判均承認犯罪及是否供出上手應而查獲,而有所差異;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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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yen0988706305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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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30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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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91428
  • 律師評價:235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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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旗艦:和暘AI(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0910638932。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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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1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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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6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若當事人已遭法院羈押禁見,法院會寄達通知書及偵查中押票公文通知家屬,為維護羈押被告之權益,家屬父母、兄弟姊妹、三親等親屬都可為羈押被告委聘辯護律師,律師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得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外、並按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2. 為確保被羈押被告應有的基本權益,建議家屬應委聘專業律師協助,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聯繫,並竭誠邀請您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法院各項的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提供協助解決您當前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
    3.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林冠宇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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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2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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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44號
  • 您好,我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林冠宇律師

     

    您的問題要詳細回答並給您更有效的建議,有許多細節必須進一步確認。

    歡迎與我們聯繫進行線上免費法律諮詢,讓我們知道更多案件的詳細內容,更能具體的協助到您。

     

    Line ID:@kenlin

    電話:02-7729-2797 分機:110、625、1688

     

    我們的專業您看得見,詳細可以參考【工商時報的獨家專訪報導】

    https://www.wingverse.com/small-livelihood-cases/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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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2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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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6286
  • 律師評價:373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1.如果您男友被羈押禁見,只能由律師去律見,且運輸毒品屬重罪,建議男友的三親等內親屬為他委請律師。

    2.因男友已認罪,有減刑之適用,建議盡速委請律師為他擬定答辯策略,以維護權益,由於男友運輸的量不算大,且非一二級毒品,是有機會爭取解除羈押、交保的。

    3.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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