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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去世後債務繼承問題

  • 小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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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29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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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爸爸前段時間去世 留下了許多債務 明面與暗面欠多少不清楚 大概140w 

    爸爸的存款只有9w 加上2台老二手車 名下無房地產

    我和哥哥想辦理拋棄繼承 但親戚說怕之後會有隱患

    叫我們走完限定繼承的流程 比較安全

    爸爸生前是做工程承包 所以我們也不清楚有哪些工作正在進行

    這些是我的疑問:

    1.我現在21歲 辦理拋棄繼承了 假設5~10年後

    我有小孩了 債務會和他們有任何關係嗎?

     

    2.有業主主動聯絡 叫我和哥哥去簽終止合約

    因為工程已經動工一小段時間了

    但是當初簽工程合約的人是爸爸

    我們還沒決定好要限定或拋棄繼承

    我們這樣代簽會不會出狀況?

     

    3.負債大於遺產時會比較推薦拿一種繼承方法

    (限定繼承or拋棄繼承)

    先謝謝願意回答的各位律師!感恩不盡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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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29 13:22 最後編輯日期:112-04-29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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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3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回覆 小黃 的發言內容:

    爸爸前段時間去世 留下了許 ... (恕刪)

    您好:

    1.被繼承人死亡當下,已經出生或正在肚子裡的子女才會是繼承人,之後受胎的都不是繼承人。所以未來您有小孩,也不會是繼承人。

    2.還沒決定要不要辦理拋棄繼承時,建議不要做繼承人的事情。

    3.若拋棄繼承後,後面的事都不用管。但是限定繼承,法律上雖然明文,您只要以繼承的遺產範圍內去償還債務,但是債權人還是會一直找繼承人。

    4.若有其他繼承問題,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洪維廷律師 敬上

    事務所: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78-111-050

    LINE:0978-111-050(如有疑問,請以電話或加LINE聯繫)

    台北市信義路三段111巷12之1號2樓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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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29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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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辦理拋棄繼承省時省力,您拋棄繼承後,如果現在並沒有子女,將來即使有生小孩也不會繼承到您父親的債務

     

    2、切勿簽名,否則須由您負擔法律責任。

     

    3、辦理限定繼承仍然需要繼承父親的債務,拋棄繼承則是遺產與債務都不繼承。親戚說法不能完全輕信。仍要諮詢專業律師才對您有保障。

     

    4、本律師兩種繼承方法都辦理過,擅長遺產規劃,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因平台詢問為匿名,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告知: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縣市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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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29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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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建議委請律師協助看清楚每一份書面契約內容

    並且辦理拋棄繼承

    否則都有可能背負原本無需背負之義務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聯繫方式:  

    電話:02-7749-0629

    官方line id :@159rwykq  

    email:cjyang@zhuoyue.one

    ig搜尋:infinity_lawyer

    fb搜尋: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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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29 16:13 最後編輯日期:112-04-29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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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7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簽署任何合約前請先諮詢過律師,避免承擔他人債務。如依您所述被繼承人債務顯大於財產,建議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而非限定繼承。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諮詢

  • 政大法律系學士/中正法研所公法組碩士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松江路87號11樓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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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29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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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倘您尚未決定是否繼承?就被繼承人權利義務等情,均應小心謹慎,以免日後債權人會以此作為您繼承之認定;再者,第一順位繼承人係以親等近者為優先,就未出生之人非有權利義務,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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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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