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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拿走公部門財產

  • 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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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20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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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名於公部門擔任志工(無擔任幹部職位),服務過程中於公務桌上拿走公用電腦旁的硬碟,拿走後並無在群組公告「撿到硬碟」,且未回報給志工幹部。因硬碟內存有大量涉有隱私案件,且單位保管人尋找好幾日,相隔約10幾日後,該名志工才在志工群組張貼硬碟照片,並詢問:「這是誰的硬碟」。後將硬碟拿回單位,並偽造硬碟都放在單位內個人置物櫃內,並無帶回家的假象。因不知該名志工是否有複製存取硬碟內容,請問該名志工觸犯刑法哪些罪責?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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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20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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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35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收到警局或地檢署通知,您可再委任律師協助答辯;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coming soon
    台北旗艦:和暘AI(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0910638932。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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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21 00:25 最後編輯日期:112-04-21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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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該名志工可能涉犯侵占、竊盜等罪

    2、其他人可以提出刑事告發

    3、如果擔心被告收到傳票不知道怎麼處理,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因平台詢問為匿名,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告知: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縣市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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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2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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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51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可能涉嫌公務侵占罪、妨礙電腦使用罪的相關罪刑。

    2、不過還是要有證據證明對方有要占為己有或是拷貝硬碟裡面的資料。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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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21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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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18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本案目前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該名志工有竊取硬碟內資料之情事,且其既有主動歸還,難認有據為己有之犯意,因此並不構成犯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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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21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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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惟就相關爭點尚須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