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姊姊男友打了

- 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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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4-20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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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經過:我姊跟他男友都是日班,我是晚班,我昨天喝了我姊男友的舒跑跟花生牛奶,而我姊男友回家時發現被我喝了,就直接把我房門踹破把我的鎖給破壞(我平時出門有鎖門習慣),我下班回家看到這景象很生氣去我姊房間問誰用的,他男友就衝出來對我吼,然後動手推我撞牆壁,我也吼了回去說我已經買回來要還你了(有物品跟發票能證明),他男友就掐我脖子把我摔倒地板壓著,重複了這動作三次(摔地板)把我壓到我房門才起身,我當下情緒也很火,我就要拿我的球棍反擊,結果我剛拿出來又被他男友搶走,他直接把我整個人扣住往地板摔然後壓住,並且往我的頭灌了一拳,我們在互吼的期間他還叫我滾出這個家然後說我每次下班都像個小偷一樣躲在房間不出來,還把我的球棍往地上丟回來嗆我要打隨時歡迎並且罵我是懦夫,他男友還說要不是以前看在我姊份上早就打我了,之後警察就來了,我想請問這些可以對他提出何種告訴,並且可否申請保護令讓他離開我們家,這家是媽媽留給我跟我姊的當初繼承是掛我姊名下,貸款人是我,謝謝 我現在身心靈感受到恐懼,我從醫院回來他還若無其事在房間大聲播放音樂,還在看影片笑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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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4-20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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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可以盡快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且訴請法院命對方遠離您的住所
2、同時,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遷讓房屋,透過公權力,命對方搬離
3、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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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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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4-20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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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35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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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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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0910638932。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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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4-21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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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83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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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若您有驗傷單或錄音錄影等相關證據,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但是必須釋明過去也曾發生過,或未來有可能再發生。
2.刑事部分,可以提告傷害、強制罪。
3.本件有無訴訟空間及其他細節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洪維廷律師 敬上
事務所: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78-111-050
LINE:0978-111-050(如有疑問,請以電話或加LINE聯繫)
台北市信義路三段111巷12之1號2樓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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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4-21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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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351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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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已經涉嫌傷害罪、強制罪、毀損罪,我方則涉嫌竊盜罪。
2、可以嘗試聲請保護令,但是倘若只發生過這一次的暴力事件,法院不一定會核准。
3、建議可以嘗試和解並簽立和解書,如果真的要提告,建議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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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4-21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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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建議您可以與我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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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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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4-21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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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二)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而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擊行為,自無防衛權可言。而防衛過當係指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全部防衛行為欠缺必要性及相當性之情形之義,必係防衛行為,始生是否過當之問題,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符,如基於犯罪之意思而為者,即非防衛行為,自無是否過當可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意旨可資依循,是倘您要主張正當防衛需有現時不法侵害,且有防衛必要性,主觀上需有防衛意思,本件需釐清兩造有無互毆?倘有,此部分您要主張正當防衛可能會有疑問,兩造均可能會有刑事傷害罪嫌,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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