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犯罪 妨礙電腦使用罪

- 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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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4-08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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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未成年人 有跟一個賣家做一些A遊戲帳號的買賣交易後 帳密無效 他拿我的手機號碼綁他的B遊戲去做一些操作我有給他驗證碼 後面他把他的遊戲帳號(有綁定我的手機號碼的B遊戲)賣給一個買家(稱呼買家B遊戲) 但我不知道 後面我因為他一直不退我買帳號的錢 我緊張 我就跟B遊戲的客服說 客服跟我們說他如果B遊戲的遊戲帳號作非法跟刑事有關的問題 因為是綁定我的電話號碼查到我頭上 我也要承擔 於是他叫我再用我的電話號碼再創一隻帳號開白名單這樣他沒辦法登入如果他要登入必須要我的手機號碼的驗證碼 但為了怕我打開後他說我用他的道具或遊戲幣我有從我的手機號碼登他的B遊戲帳號去截圖 道具跟遊戲幣 後面(買家B遊戲)有跟我說一些他跟他賣家的交易情況 但我覺得他的line無號碼有可能跟賣家是同夥 我叫他去聯絡他賣家來找我開通 後面沒下文 於是我也沒給他開通驗證碼後面有一天早上(買家B遊戲)說要告我盜用… 連同賣家一起告 我想問我這樣有犯妨礙電腦使用罪嗎?或盜用? 如果要擔民事責任我要賠多少 (買家B遊戲)買的帳號我有登入過截圖並馬上登出 他買帳號3000 我沒動到他道具遊戲幣之類的 他的賣家跟我的賣家是同個人 我的賣家給我的A遊戲帳號密碼不能用我有叫他退款但他人一下出現一下消失錢我到發文前都沒拿到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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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4-0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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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至於有無刑事妨害電腦使用罪嫌之要件?尚需釐清相關爭點,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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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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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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