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擔心公司被掏空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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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4-03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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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02條定有明文。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第1項)。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第2項)。公司法第193條定有明文。
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公司法第194條定有明文。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第1項)。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第2項)。股東提起前項訴訟,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第3項)。第二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4項)。公司法第214條定有明文。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第3項)。公司法第23條定有明文。
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第1項)。執行前項查核時,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第2項)。對於前二項查核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3項)。公司法第184條定有明文。
可以先請求董事會提供土地抵押借款之相關資料及資金用途,若無故拒絕,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檢查人,查明相關爭議。
若發現董事有違法、失職情形,可以請求監察人代表公司對違法、失職董事提起訴訟,若監察人不提起訴訟,此時可以自行代表公司對違法、失職之股東提起訴訟。
若有刑事背信、侵占、偽造文書、製作不實會計憑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情形,可以向地檢署提出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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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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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 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需釐清董事行為有無上開構成要件?此部分須就相關爭點予以釐清,且須注意倘無證據下提出告訴,日後地檢署不起訴,董事可能會提起誣告罪,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貴司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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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冠宇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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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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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與我們聯繫進行線上免費法律諮詢,讓我們知道更多案件的詳細內容,更能具體的協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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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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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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