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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意離職證明

  • 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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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02 09:04 
  • 文章人氣:91
  • 個人積分:4
  • 想請問一下雇主無法開給我非自願意離職證明與遣散費,我要如何提告雇主呢?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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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02 10:36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1976
  • 律師評價:15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您可以先向當地的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2、同時,可以寄發存證信函給雇主要求限期支付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3、如果調解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如果需要協助,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因平台詢問為匿名,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告知: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縣市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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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02 12:47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474
  • 律師評價:83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工的勞動契約,應當開立離職證明,並且在勞動契約終止時給付遣散費。如果您是因為非自願離職而沒有收到遣散費和離職證明,您可以提出相應的法律請求。

    以下是您可以考慮採取的行動:

    1. 與雇主協商:您可以先與雇主協商,詢問其為何不提供遣散費和離職證明,看看是否能夠達成協議。如果無法協商成功,則可以考慮進一步提出法律請求。

    2. 向勞動檢查機關投訴:您可以向當地的勞動檢查機關投訴,要求其調查並處理此事。勞動檢查機關通常會派員到雇主所在地調查,確認是否違反法律,並要求雇主支付相應的遣散費和開立離職證明。

    3. 提起訴訟:如果以上兩種方法都無法解決問題,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雇主支付相應的遣散費和開立離職證明。

    4. 惟有無訴訟或是協商答辯空間以及相關細節仍要就實際狀況釐清,無法一概而論,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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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02 15:2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3810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是本件需釐清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依據為何?究係您自願離職?抑或非自願離職?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祥益建議,您可以向在地勞工局申訴並請求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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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02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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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9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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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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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02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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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6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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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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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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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35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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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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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4-05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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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勞資糾紛可以先行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可委請律師先代為寄發存證信函表達維權意旨,限期請求改善,如改善未果,可逕行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爭訟程序。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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