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販賣平行輸入正品是否造成商品在台授權商侵權問題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3-18 09:49 最後編輯日期:112-03-18 09:5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1976
- 律師評價:15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您要先確認該產品是否在台灣已有代理商,即使販售頁面並未使用到對方的圖片文案,仍可能遭提告求償。
2、另外,侵害人格權才有權利要求精神賠償,您的情況不符合。對方的說法也沒有獨占或違法之處
3、尤其要注意的是,販售3C產品需取得NCC證號,否則會涉及刑責
4、本律師擔任過網路賣家的法律顧問,也處理過類似的案件,如果擔心被告不知道怎麼辦,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因平台詢問為匿名,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告知: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縣市

- 洪維廷 (洪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3-18 11:02 最後編輯日期:112-03-18 11:0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474
- 律師評價:83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首先,根據著作權法,只有著作權人或其授權人才有權授權他人使用其作品。如果該公司確實獲得了中國原廠的授權,並且您未經其同意銷售該商品,可能會構成侵權行為。因此,建議您與該公司進一步協商,確認其所主張的權利是否真實存在。
其次,如果您在商品頁面中表明該商品為平行輸入產品並標明非台灣代理商,這可能有助於減輕您的法律責任,但最終判斷仍需由法院進行。
至於對方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這需要考慮該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如果該公司通過不當手段來干擾您的正常銷售活動,例如?意檢舉、詆毀等行為,這可能會構成不正當競爭,您可以進一步採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但請注意,公平交易法仍然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至於上述求償精神慰撫金等等事宜,應有相當困難。
最後,有無訴訟或是協商空間仍須就客觀事實釐清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多起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3-18 16:20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3810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首先倘該設計並無申請商標權,則無商標法之適用;再按著作權法第5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第 6 條: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第36條: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第 37 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第8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是此部分需先釐清該商品設計著作權歸屬何人?倘係代理商,您可能會有侵權行為;再者,就商品商標權部分需釐清您購買之商品有無正式授權後再販售與您?以釐清有無權利耗盡原則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3-18 22:3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95668
- 律師評價:2416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coming soon
台北旗艦:和暘AI(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yen0988706305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3-18 22:58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91428
- 律師評價:235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coming soon
台北旗艦:和暘AI(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0910638932。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3-20 09:4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9848
- 律師評價:182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事務所有提供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來電預約或線上預約到事務所諮詢。
免費法律諮詢時間需配合律師安排,本所有權視案件複雜情況決定是否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https://lin.ee/ifEZK5G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信箱:hengdalawbrandon@gmail.com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https://pse.is/QFE4N
亨達法律事務所 官網: 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s://reurl.cc/VDxnlb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3-20 10:41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46196
- 律師評價:1351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方販賣此商品,是否造成任何侵權問題?對方是否能提告我方? (商品圖片皆由自己親自拍攝,無放置任何原廠銷售圖及logo,商品頁面也表明平行輸入非台灣代理商)---商品如果是正品,只是平行輸入,且沒有使用他人的圖片,則不構成無法。
2.若無侵權對方執意要我下架或惡意檢舉,對方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我是否可以檢舉及提?精神賠償---對方目前的這個警告函就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可以向公平會檢舉。此類案件沒有精神賠償問題,必須您實際受有的財物損失才能求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3-20 10:50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9590
- 律師評價:33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1號
-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061iaicw、 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 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3-21 14:20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286
- 律師評價:373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1.如對方真為台灣合法授權代理商,則有權向您提告求償,但不見得會勝訴。
2.如對方確實為代理商,且您有用到商品的商標或是其他讓人誤認係代理商所販售商品的行為而不能主張權利耗盡原則時,則對方不會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3.並無精神賠償問題。
4.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