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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盜辦門號

  • 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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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15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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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接到遠傳的電話並通知說我名下有門號欠繳費,但是我在該電信並無申辦門號 客服請我去一趟門市調閱當時的合約書,調閱合約書發現,是一位我不認識的人代替我寫委託書和持有我的雙證件印章,去做門號轉移 之後有到門市填寫切結書,隔天電信客服人員也和我做聯繫,說門號都有做使用和小額付款,客服人員說自稱是一位我表弟的林先生做使用,但我媽媽是大陸人,和我在台灣沒有任何一位姓林的表弟人,我就覺得困惑 客服人員說這隻門號從107年到112年都有使用,和中間有做續約的動作 後來想到父親的前女友小孩也是姓林,可能是父親的前女友,偷走了我的雙證件,交由給別人去做辦理 請問下這樣我如何完全不用繳這筆費用的帳,並讓這位代替我簽下切結書的人有所懲罰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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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15 22:39 最後編輯日期:112-03-15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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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1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要先提出刑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告訴,查明是何人冒用您的名義。

    民事部分,則要對電信公司提出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訴訟,確認後就不用負擔任何電信費,但要注意表見代理之問題。

    相關整理可以參考:

    不法行為與表見代理

  • 聯絡電話:02-87683696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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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15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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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可能會有刑事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嫌之適用,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您可以提起刑事訴訟後,證明您並非門號辦理之人,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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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15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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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35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coming soon
    台北旗艦:和暘AI(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0910638932。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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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15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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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針對盜用者,您可以提出偽造文書等刑事告訴。同時針對積欠電信費等損失,提告要求盜用者賠償

    2、另外,針對電信費部分,則可以主張契約關係不存在,提出民事訴訟,勝訴後即可不用支付相關費用

    3、如果不清楚該怎麼做,建議加LINE ID:ligttkkao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因平台詢問為匿名,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告知: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縣市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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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16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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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2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事務所有提供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來電預約或線上預約到事務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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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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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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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已經涉嫌偽造文書,應該盡快蒐證提起刑事告訴。並切可以求償損失。如果對方願意和解,應該簽立和解書以保障權益。

    2、之後可以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

    3、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