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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買賣及債務糾紛,對方騙我去簽本票借據還恐嚇我,但是我沒錄音物證也沒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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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13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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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跟對方黃男2018年11月底合資購買了一台BMW的汽車,我負責70萬的貸款且為車主,他是貸款的保證人且自願支付頭期款,講好車子先借他開,我要求返還時他必須返還,我因為工作忙碌之餘,他自行去進行了車子的買賣和過戶。
    2019年1月中家裡收到交通違規罰單,他來我家跟我全家說車子是138萬元購買,她支付了68萬元的頭期款,隔天他到我公司以簽立車子買賣相關文件為由騙我去旁邊的全家便利商店簽立68萬元的本票和借據,我因為他有黑道背景不敢不簽,所以只好被迫簽下去,但是本票我記得沒有填寫發票日。返回公司後我覺得怪怪的就跟同事討論了一下才發現該台汽車價值不到100萬元,於是我母親發訊息請他把車子開來我們找好的車行並帶上車子所有的買賣文件,豈料他卻以沒空為由推託拒絕,隔天竟然還直接到我公司恐嚇我說車子買賣金額只有93萬元,他付了23萬的頭期款,叫我不要把事情鬧大,不然不會放過我,於是我趕緊離職躲在家裡交由我母親去跟他談論處理車子事宜,因為它此前不肯返還車子,我母親發了訊息請他去將車子和貸款進行過戶並繳納交通罰金,他雖同意負責繳納交通罰金和剩餘所有的貸款卻拒絕了過戶事宜,於是我母親找了律師發了存證信函再次請他繳納罰金、進行車子和貸款過戶事宜並返還68萬元的本票和借據,豈料他竟回發存證信函胡扯說車子被我開走不在他那邊,然後繼續拒絕車子和貸款的過戶事宜和返還本票借據,可是之後還是不斷地收到大量的交通罰單,他卻經常在臉書上貼出跟該汽車的合照甚至還說車子是他自己買的,我母親只好對他提告刑事詐欺得利。2019年8月詐欺案開庭,他承認車子在他那邊都是他在使用,於是檢察官就安排雙方去調解,沒想到2019年10月份開始不繳貸款,還在11月份時來我家跟我母親索要我的身分證件要自行去將車子賣掉,但是被我母親拒絕,之後12月分車行將車子拖回申請本票裁定進行強制執行並將車子法拍掉然後像我追討不足的款項,我隨即提起民事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2020年2、3月詐欺案進行了2次的調解,他雖同意返還車子的罰金但是把68萬元的本票拿出來說是買車借我的頭期款、代墊的貸款以及車子的保養費,事後律師說本票上面確實紀載著發票日,所以我認定他為了使該本票有效並符合他的說詞,自行填寫了發票日偽造了該本票。2020年3or4月份時他以證人身分出席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指證貸款契約和貸款本票是我親自填寫的,然後胡扯說車子部分他只是代為保管並使用,然後繼續胡扯說本票是他借我的錢,最後債權不存在之訴由我方勝訴。2020年5、6月詐欺案開庭,他承認該車都是他自己一人使用並同意繳納所有罰金但是否認詐欺事宜,2020年9月我因為執行署的強制執行令治好無奈先自行繳納所有罰金。2020年12月底檢察官認為詐欺證據不足且偏向民事糾紛而宣判不起訴,我母親於2021年1月隨即提起民事返還不當得力的告訴。2021年8月及2022年4月返還不當得利案開庭,他繼續在答辯狀中和法庭上胡扯說車子是我交由他代為保管並同意他使用,更把本票拿出來說我欠他更多錢不還,最後於2021年5月法院宣判他要返還所有罰金給我。但是判決過後他依然音訊全無不還錢,我查了他的財產清單只有汽、機車各一台,然後可能因為混黑道的緣故所以多年來都沒有任何的工作收入,我雖然在2021年12時申請強制執行他家裡的動產,單是我母親擔心我會出示所以叫我取消執行並把我的債權賣掉了,可是近期我卻查到他似乎購買了新的汽車和機車,讓我覺得蠻氣憤覺得相當不妥,想對他提起更多告訴及索賠。
    我想提告他侵占、恐嚇和偽造有價證券,但是詢問過法扶律師說我恐嚇方面人證物證都沒有;偽造有價證券我也沒有影本能證明;侵占方面可能有涉及但是刑事標準很高不容易獲判,假如去提告了對方只要一概否認然後不把本票拿出來就會變成白告了;還想提告不當得利向他求償占用車子的費用,法扶律師說可以用租金方式換算向他索賠,但是租金的計算方式我根本無從得知,要提告需要提供給法院作參考,讓我不知如從何得知租金之計算方式。   **我想請問侵占、恐嚇、偽造有價證券部分真的無計可施了嗎???   車子租金計算方式如何得知???(法扶律師說向外面的租車行索要空白的契約或是價目表之類的,我問朋友他說車行不會理我的)

  • 吳于安 (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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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13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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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所述,如果您確實沒有欠對方債務的話,那您應該可以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對方如果自始就沒有要把車給您,而只是為了讓他自己取得車,所以假裝和您約定車主是您等等,讓您這邊支付款項買車的話,對方可能有詐欺的問題。至於對方到您公司放話不放過您,這部分需要更具體的資料,才能判斷有無構成恐嚇。那您這邊有提到您已經有提告過民事、刑事,這部分看您這邊已處理到哪,再請提供詳細資料,以利我們提供您後續處理的建議,例如,目前看您似乎還沒有拿回本票,以及對方都不付款等等,這些部分都可再討論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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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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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13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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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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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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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是恐嚇危安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倘被通知者已達心生恐懼,方有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就您字面上的意思,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尚非無疑,此部分應注意如何就爭點釐清、至於就侵占及偽造有價證券均須釐清相關爭點,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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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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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6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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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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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yen0988706305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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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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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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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14 08:10 最後編輯日期:112-03-14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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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6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74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惟第74條第1項之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1年內為之;第92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民法第74條第2項、第93條亦有明文。
    2. 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係指因相對人或第三人以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加諸表意人,使其心生恐怖,致為意思表示而言。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民事裁判意旨)。
    3. 如果是在暴力脅迫下簽下的本票,基本上不具有效力,可以向法院訴請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只要法院認定無效,本票就不用兌現,
    4. 若需專業律師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歡迎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協助。
    5.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