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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報告

  • b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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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09 20:35 
  • 文章人氣: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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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公司承接一專案,需要所有人寫工作紀錄。 由於有負責人員尚未完成工作紀錄便離職,公司於是希望我代離職人員寫工作紀錄並代該離職員工簽名。雖然工作紀錄內容只是一些過程瑣事,但是我還是害怕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想請問代寫工作紀錄和簽名,會有甚麼問題產生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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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09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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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1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未經同意冒用離職員工名義簽名,會觸犯偽造私文書罪,要嚴正拒絕雇主無禮之要求,以免惹禍上身。

  • 聯絡電話:02-87683696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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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09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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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冒名簽名並寫相關紀錄,必定涉犯偽造文書罪,即使事後說是依照上級指示也不能脫罪

    2、建議應該拒絕,並且蒐證自保。

    3、如果不知道怎麼做,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因平台詢問為匿名,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告知: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縣市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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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09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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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需釐清您有無參與?以及有無損害公眾或他人?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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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09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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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35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coming soon
    台北旗艦:和暘AI(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0910638932。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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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10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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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9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建議您可以與我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手機: 0983-016-238

    LINE ID: a121218

    (請加我的LINE!傳訊、溝通更方便!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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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10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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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51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簽立別的人的名字已經涉嫌偽造文書罪。

    2、至多僅能以您的名義書寫,並且記載書寫日期。

    3、雇主的要求已經違法(涉嫌教唆偽造文書),您可以拒絕,建議您應該蒐證自保,如果遭不利益處分,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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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12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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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110
  • 律師評價:7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代寫工作紀錄和簽名,可能會有法律問題產生。一方面,偽造文書是違反刑法的行為,可能會遭到懲處。另一方面,如果工作紀錄內容不實,可能會對公司造成損失,並且也可能會影響到公司的聲譽。建議您謹慎考慮是否接受代寫和簽名的請求,可以諮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確保自身合法權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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