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被偷拍想提告對方妨害秘密

- 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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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3-07 14:33 最後編輯日期:112-03-07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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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少年福利中心擔任社工。
上週獨自去女廁上廁所時,被未成年少年尾隨至女廁,且聽聲音發現對方躲在隔壁間疑似正要偷拍,當下本人因過於害怕,廁所都沒上就立即離開女廁,事發後調閱監視器發現少年行徑鬼祟,且發現該少年有許多偷拍前科,目前對方保護管束中。
主管希望本人提告,但分局勸說因監視攝影器死角緣故,少年進入女廁畫面十分不清楚,妨害秘密有高機率會不起訴,故此擔心會因不起訴被對方反控誣告。想請問各位律師:
1.本案假如被對方控誣告是否會起訴?
2.主管說:「成人跟少年的法條不一樣,不會被控誣告」,此話是否為真?
3.保護官希望將少年送進感化學校,本案是否有其他提告方式能達成此目的?謝謝各位律師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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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3-07 15:08 最後編輯日期:112-03-07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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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妨害秘密罪刑責很輕,即使提告,少年也可能不會被起訴或送到少年感化院。另外,如果無法證明確實有拍到,也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
2、但即使不成立,因為您不是故意捏造不存在的事實,所以完全不會構成誣告罪,警方說法錯誤,主管的說法也是錯誤毫無根據
3、此外,您可以考慮對少年及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提出民事訴訟,主張人格權受侵害,要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
4、本律師處理偷拍妨害秘密罪案件經驗豐富,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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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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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3-07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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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依據實務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旨「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是倘告訴人告訴之內容係”憑空捏造”是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誣告罪嫌;是此部分須視您所提告之內容是否有”憑空捏造”事實?若無憑空捏造事實,是無法成立誣告罪嫌,並非偵查機關不起訴即會有刑法誣告罪之適用,本件需釐清您告訴內容?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再者,本件行為人倘係未成年人,會由少年法院管轄,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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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3-07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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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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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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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3-07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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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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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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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3-09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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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您確認對方有進女廁,只是證據不足,不會構成誣告罪。如果對方是少年,主要是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確實沒有誣告問題。
2、少年犯縱使沒有成立犯罪,如果遭到有犯罪之虞,仍然可以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因為對方有多次偷拍記錄,因此確實可能會有比較重的處遇。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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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因您並非捏造事實提起告訴,所以不會有誣告罪的問題。
2.主管所言並不正確。
3.因本案並無明確證據,有可能為不起訴處分。
4.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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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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