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工程施工時民眾受傷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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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3-07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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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您可能被提告過失傷害罪,同時被對方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您跟工人連帶賠償醫藥費與精神賠償金
2、所以您可能需負擔民事與刑事的法律責任
3、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並有成功勝訴不留下前科的案例,如果擔心被告不知道怎麼處理,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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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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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3-07 15:24 最後編輯日期:112-03-07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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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可能承擔以下責任:
1.依據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您作為工地主任應負有監督、管理工地安全的責任,若因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他人受傷,可能會被判定為侵權責任,需賠償受害人的損害賠償金。
2.根據刑法第222條,若因疏忽失職導致他人身體傷害,可能會被判定為過失傷害罪,需負刑事責任。
因此,如果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建議您尋求律師協助有無訴訟或是協商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以獲得更具體的建議和支援。此外,您應該嚴格要求工人遵守安全操作程序,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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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3-07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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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是本件刑事上工人可能會有刑法過失傷害罪嫌,民事上,因工人係在執行職務中損害他人權利,故雇主會負有連帶損害賠償之責,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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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3-07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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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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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政恩 (謝政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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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謝政恩律師,歡迎加Line(id:@036nxkvu)諮詢!
原則上對方可能會向您及工人一併提告刑事過失傷害及民事求償,則就工人的疏失,您必須答辯說明並未有過失(如已有相關職前訓練或現場的監管等等),較有機會爭取不起訴或無罪等有利處理結果,亦免其相關民事責任!註:整體訴訟策略之擬訂有其重要性,建議還需考量先行與律師具體諮詢案情為妥!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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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工人會有過失傷害罪嫌,您的部分也是,要看您當時有沒有機會阻止這件事情的發生。
2、如果遭認定有過失,會一併被起訴,負連帶賠償責任。
3、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建議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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