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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本人同意

  •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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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2-25 23:19 
  • 文章人氣:131
  • 個人積分:2
  • 本人在網路聲請加入工會 可是我沒有做繳費的動作也沒有收到繳費通知 時間久了我也忘了這件事

    新竹縣包裝運送工會沒有經過本人同意私自幫我繳費 投保

    也沒有通知我已投保 事隔一年 收到通知我有欠費

    這一年多來 我沒有收到半個通知 

    請問這算冒名?偽造文書?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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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2-25 23:59 最後編輯日期:112-02-26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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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如果確實沒同意,可以提告偽造文書,並且拒絕繳費。

    2、但您是主動申請加入,可以需要證明自己沒收到通知或者並未同意

    3、如果不清楚提告細節,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因平台詢問為匿名,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告知: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縣市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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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2-26 11:50 最後編輯日期:112-02-26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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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3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就上述內容對方行為可能涉犯偽造文書,惟有無告訴空間,仍要就客觀事實證據資料釐清,訴訟隨時間發展,無法一概而論,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多起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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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2-26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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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需釐清當初您同意加入工會內容為何?並非工會幫你繳費、投保即會有偽造文書罪嫌,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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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2-26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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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6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雇主有義務為員工投保勞保,並屬於強制性的投保。如雇主未依本條例辦理投保,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2. 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請鍵入LINE ID (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幫助。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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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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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35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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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0910638932。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