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禍被搜到安非他命....

- Br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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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2-21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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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大律師您好,我有個問題想請教一下,麻煩各位大大幫忙解答謝謝, 事情是發生在去年2022年7月22日凌晨二時至三時左右我駕駛我自小客車出門,在路上不小心開上安全島,(後來在醫院檢查是屬於自發性中風導致左平衡能力失調,所以當時就是往左偏,而我們本身當下不知道就開上安全島)由於是半夜,所以也沒有其他車輛或者是人員的損傷,警方也隨後到場,做了酒測,酒測值為0,然後警方要我移車、但是三更半夜我找誰移?於是我說早上六點我在請朋友來拖車,然後警方開了一張我妨礙交通的罰單,後來我就叫計程車載我去朋友家拿手機然後再回到家裡,這時候約五點多六點左右,我並騎著我的摩托車去街上買早餐,順便要處理找朋友來拖車,結果回程的時候在途中由於上述的疾病我當下變成逆向,然後接著迎面而來的一台遊覽車,就這麼撞上了,我當場昏迷然後送到醫院沒有心跳,撞到腦袋,腦袋現在還有裝著引流開關在腦袋裡,後面醫生救回來了,加護病房住了快兩個月,我是9月2號出院的,那我在八月份的時候 因為手機當時被警方扣押,所以我八月份我從醫院請假,回派出所去要我的手機,我才知道車上有安非他命被警察搜到,當下我是有承認說是我自己吃的,可是後來我發現因為我車上的行車記錄器原本是在後照鏡上面 ,然後就被丟在副駕駛座裡面的記憶卡被拿走,然後腹甲前面的行李箱置物櫃也被翻得亂七八糟,根據警方的說法。他是說發現我獨立式因為我窗戶沒有關,然後他們就看到毒品一包包撒在副駕駛座的地上。我越想越不對,我後來有詢問警察並且拍攝影片為什麼他說我行車記錄器記憶卡沒有經過我同意。警方的回答是說我後來車禍昏迷,所以沒問,但是我車子撞安全島的時候我人在現場他們為什麼不跟我要記憶卡,和我車禍昏迷那個是在兩個小時後根本就與這件事無關,我後來想一想再怎麼樣也不可能撒滿地,因為我有用鐵盒裝起來我要走之前我還有檢查過,而且我開車慢慢地開上安全島,而並非開快撞擊的,那我現在想請問一下大律師們,我能打非法搜索嗎?還有我八月做筆錄時有驗尿,不過是驗沒有的,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律師有沒有什麼寶貴的意見可以建議?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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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2-21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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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第17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刑事訴訟法第128條: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第130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第 131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第 131-1 條: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是就警察的部分可能有違法正當法律程序,此部分需注意如何就相關爭點予以釐清,且倘您事後有簽名同意自願搜索,地檢署或法院會認為您有同意搜索;再者是手先本件需釐清毒品部分係販賣?持有?抑或食用部分?須注意倘您的量不少,偵查機關是否會起訴您販賣?須注意;再者,就搜索程序部分,此部分需釐清警察有無違反上開法文規定?此部分須就相關爭點予以釐清,且實務上倘您要就程序聲明異議,難度相當高,需在實體審判時,聲明司法警察取得證據有違法之虞,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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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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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就上述違法蒐證部分必須就相關事實釐清若有必要可以考慮具狀調閱密錄器內容,惟有無訴訟答辯或是協商空間以爭取不起訴處分及相關細節仍要就實際狀況討論,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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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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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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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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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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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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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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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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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您要主張警方違法搜索,雖舉證責任不在你身上,但您仍還是要有相關事證證明員警說法有問題;另您因此要再主張警方違法搜索所取得物證有問題,但法院仍可依法綜合判斷是否採用該證據,建議您委由律師協助為無罪答辯或是為緩起訴對您而言較有實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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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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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建議您要蒐集警方違法搜索之證明,惟實務上對於違法搜索取得的證據,並不會全部不採用。
2.建議您委任律師為您答辯爭取權益。
3.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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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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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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