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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造文書

  • 啾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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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2-10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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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4
  • 請問簽本票但是沒有簽到發票日,對方拿去法院裁定,發票日是對方自己填寫,請問是不是算為造了呢?雖然簽本票,但是沒拿到錢哦

  • 黃慧娟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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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2-10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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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6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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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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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yen0988706305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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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2-10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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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35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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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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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2-11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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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票據法第120條: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是本票倘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須付款;再按刑法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
    下罰金。
    「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有無刑事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罪嫌之適用?尚非無疑,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本件需釐清當初簽屬本票用意為何?本票持有人有無刑事詐欺要件?需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最後倘對方就本票裁定,您須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釐清,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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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2-11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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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6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本票是所謂的「有價證券」,而執票人未得發票人授權,在本票上補填發票日(使其形式上變成有效票據),或補填到期日(使其形式上未逾追索權時效),屬於「變造有價證券」的行為。
    2. 本票開出來時,如果沒有寫「發票日」,那這張本票是無效的。此外,但本票有追索權時效,執票人對發票人之追索權時效為3年,若超過時效,就會面臨發票人拒絕給付票款的風險。因為法院對於本票裁定的審查是「形式審查」,不管本票所載內容的真實性,只要表現上看起來是一張有效票,就會准許本票強制執行。
    3. 所以就會有執票人為了讓法院誤以為本票是有效的或是到期日是真的,執票人未得授權就私自補填發票日、到期日,這個變造有價證券的犯罪行為則按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及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之規定論處
    4. 為確保權益,建議委託律師協助處理,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歡迎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協助。
    5.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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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2-11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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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對方如果未經授權填載本票發票日,屬於變造行為;若其以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對您為強制執行,您可委由律師對其為債務人異議之訴或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主張。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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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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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2-12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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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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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2-13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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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對方可能有變造有價證券之疑慮,惟僅憑文字無法明確瞭解事實,沒辦法給予進一步解答,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以維護您自身財產權益。

    以下為本所成功案例:

    遭不明人士持本票聲請強制執行,本所律師協助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_大全法網_成功案例 (alicelaw.com.tw)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黃專員預約諮詢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全國皆設有合作團隊)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 歷】

    政治大學法學士

    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 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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