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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反兒少法判決

  • 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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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2-04 16:06 最後編輯日期:112-02-04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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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前年使用bt下載軟體不小心違反了兒少法

    經歷偵查庭、簡易審判下來

    判決如圖https://imgur.com/NBg3b5Y

    想問一下判決有期徒刑4月,緩刑兩年

    這樣是需要罰錢嗎?

    還是只需要義務勞動40小時就可以?

    備註:沒有前科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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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2-04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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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參照刑法第76條:「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規定

    您需要保持緩刑宣告未被撤銷的狀況,即可毋庸再執行相關刑罰。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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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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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2-04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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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7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所述情形只要履行緩刑條件,等兩年期滿,緩刑如未被撤銷,就不需再執行刑罰。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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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2-04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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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第75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75-1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是本件倘主文有諭知緩刑宣告,可暫緩執行其他刑,倘您不服原審判決,需在收受判決書20日內具狀敘明理由上訴,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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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2-05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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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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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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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2-05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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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35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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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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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緩刑就只需要做緩刑的條件而已,不用另外罰錢

    您可以將判決主文傳給律師做確認

    如果有其他問題,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 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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