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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已自己研究,想確認〕補習班簽訂競業條款未限制任何區域,是否視同無效

  • 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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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1-26 02:22 
  • 文章人氣:228
  • 個人積分:2
  • 各位律師您好,

    小妹目前是一位補習班教師,但因為薪資不如預期且與補習班之主管有些口角爭執,希望於近期離職並在不同縣市創立補習班,但當初與補習班簽訂的合約有競業禁止條款,經過我自行研究以後,了解到競業條款需要滿足四大要素:
    1. 雇主有必須被保護的營業秘密等等。
    2. 勞工的工作會接觸雇主的營業祕密。
    3. 競業條款必須合理限制區域範圍。
    4. 雇主要有合理的補償金。

    我有以下的疑問,還請各位幫忙解惑:
    1. 小妹的工作內容為編撰上課講義、出考卷試題以及教導學生,而上課所使用的講義也都是我自己編寫的,但我編寫的講義補習班也有給予工資,所以想請問這些講義是否也算是第1點的營業秘密,因為這些講義都是我編寫的。

    2. 我的工作基本上不會接觸到任何營業秘密,因為是全遠端工作、線上教學,僅有第1點所述之講義以及我所教導之學生的姓名而已。

    3. 我的合約中僅敘述「離職一年內不得經營、投資相同或類似之事業」,並無約定任何地理範疇,請問是否代表此約定無效。

    4. 最後,公司也說我們僅為雇傭關係,所以沒有勞保,並有訊息存證,請問雇傭關係也一樣受到競業禁止嗎?

    感謝各位律師的閱讀,小妹完全沒有法律相關背景,希望能尋求各位的協助。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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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1-26 08:16 最後編輯日期:112-01-26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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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不算營業秘密

    2、不至於直接無效

    3、未投保勞保已經違法,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並檢舉,也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補償

    4、如果有其他問題,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因平台詢問為匿名,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告知: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縣市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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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1-26 10:56 最後編輯日期:112-01-26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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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1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1. 若未特別約應,非營業秘密,但要注意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屬是否有約定,若有,雇主可能會依約定主張權利。理論上雇主會給予工資,當初簽約時也會一併約定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可以翻閱當初的契約約定。
    2. 要注意勞基法第9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若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仍然可以主張離職後競業禁止。
    3. 要依雇主營業範圍考量是否具備合理性,若不具備合理性,競業禁止約定無效。
    4. 雇傭關係即勞動契約,有勞基法之適用,若非雇傭關係,則要研究契約約定是否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定型化契約之限制規定。
    5. 若離職時雇主未給予合理補償,競業禁止約定也是無效。
    6. 相關整理可以參考:
    7. 競業禁止條款之合理範疇
    8. 競業禁止條款之限制區域
    9. 競業禁止條款禁止之期間
    10. 競業禁止條款保護之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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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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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1-26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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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競業禁止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勞工局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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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1-27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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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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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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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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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0910638932。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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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2-02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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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51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小妹的工作內容為編撰上課講義、出考卷試題以及教導學生,而上課所使用的講義也都是我自己編寫的,但我編寫的講義補習班也有給予工資,所以想請問這些講義是否也算是第1點的營業秘密,因為這些講義都是我編寫的。---這個不是營業秘密,但是屬於著作權,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屬於雇主。

    2. 我的工作基本上不會接觸到任何營業秘密,因為是全遠端工作、線上教學,僅有第1點所述之講義以及我所教導之學生的姓名而已。---學生個資也屬於營業秘密內涵。

    3. 我的合約中僅敘述「離職一年內不得經營、投資相同或類似之事業」,並無約定任何地理範疇,請問是否代表此約定無效。---是。

    4. 最後,公司也說我們僅為雇傭關係,所以沒有勞保,並有訊息存證,請問雇傭關係也一樣受到競業禁止嗎?---是否有勞健保跟勞雇關係的認定沒有直接關係。

    ----就您所述的狀況,應該是不受競業禁止限制,但是會受到很多著作權的限制。建議應該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