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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圖片侵害著作權法

  • 以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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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2-14 13:37 最後編輯日期:111-12-14 13:59
  • 文章人氣: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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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在淘寶網購買一組玩具,原本是要送禮的,後來得知朋友已有一組一模一樣的玩具,所以沒有送出,我自己也用不到,就上蝦皮做轉售,但後來又另外送別的朋友,並沒有實質交易行為.

    商品圖片我當初是抓淘寶網的,我看蝦皮一堆賣家都用相同圖片在賣,我以為是公版圖,沒有想到這圖片會有侵害著作權法的問題,後來我收到台灣網路商家的提告,告我侵害著作權法(對方有截圖我賣場的圖片),可是我沒有販售出去,而且當初在送人時也忘記自己有上架到蝦皮過,所以一直遺留在賣場上

    那個玩具是大陸製的,我看提告方也是拿大陸商家的圖片再做一些編輯,然後上架販售,其他蝦皮賣家也是一樣,對方跟我說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庭外和解(到他們公司)、一種是直接走司法.

    提告方說他們有此圖片的攝影及設計聲明書,但是這個玩具是大陸製造的,他們也不是先行販售的商家

    我第一次碰到這種問題...想詢問,這種大家都拿相同圖片(做點美編)上架販售的情況下,告贏的機率大嗎?

    (而且我的圖片沒有任何美編,提告方的有)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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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2-14 14:18 最後編輯日期:111-12-14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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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您的行為確實構成侵權,私下和解不代表對方會提告,建議由律師草擬和解書、答辯狀,爭取緩起訴

    2、其他人都這麼做,但不代表這就是合法。網路上盜版猖獗,也只是版權公司要不要提告的問題而已

    3、另外,有沒有販售出去不影響侵權的事實,也不會因此免責

    4、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因平台詢問為匿名,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告知: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縣市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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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2-14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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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0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首先倘該設計並無申請商標權,則無商標法之適用;再按著作權法第5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 6 條: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第8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 88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是此部分需先釐清該圖片著作權歸屬何人?倘告訴人提出告訴亦須舉證;再者,本件倘作為營利用,應無法主張合理使用;最後倘對方無法舉證損失(對方有著作權情況下),則其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您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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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2-14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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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應妥善建立訴訟策略以及確認證據有無效力,其他細節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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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2-14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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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18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如對方的圖片具有原創性,就會受著作權法保護,這跟玩具商品是從哪裏進口、是否為先行販售等情無關。

     

    2、本案同時會有刑事與民事責任,且涉及到原創性判斷等爭點,建議應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以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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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2-14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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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高維志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您的行為確實構成侵權,私下和解不代表對方會提告,建議由律師草擬和解書 ... (恕刪)

    好的,謝謝高律師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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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2-14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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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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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yen0988706305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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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2-14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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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35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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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0910638932。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