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盟入股解約之問題-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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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10-03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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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好意思不了解這種問題屬於哪種分類 想詢問有關加盟入股解約之問題 大約在兩年前,因朋友介紹入股(又稱加盟)了一家商店,當時口頭說好每個月分潤加盟金的1%(最低分潤)(除了分潤問題還有口頭說合約(合約期限為5年)一到本金部分會全額退還),從簽約到今年年初每個月都有領到1%分潤,直到今年年初時以政府政策因應金流問題為由說要換約(但我沒有去重簽合約)並把分潤改成每季一次,直自第二季開始拿不到分潤了! 當時真的貪心,且也不了解合約之問題,現在回頭看才發現合約內容完全避重就輕,想問如果現在解約是不是就拿不回本金了,還是有什麼方法可以爭取拿回呢 補充- 合約有一段內容是: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單方面解除本合約或要求退還本金,但甲方即有第一優先權向乙方初始投入資金的百分之十購回股權 謝謝回答~ 如有律師可以免費諮詢需要詳閱合約都可以留資訊給我方便與您聯繫,謝謝

-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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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10-04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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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應妥善建立訴訟策略以及確認證據有無效力,其他細節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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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10-04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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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契約只要不違反法令,雙方都受到拘束,法院不會輕易介入是否公平的問題。
2、因此建議您要詳細審閱契約內容才簽立。
3、不過契約縱使約定不可解約或終止契約,但是倘若對方有違約,經我方催告仍未改善,還是可以要求終止契約。
4、就您所述的狀況,建議委請律師發存證信函給對方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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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10-04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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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事務所有提供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來電預約或線上預約到事務所諮詢。
免費法律諮詢時間需配合律師安排,本所有權視案件複雜情況決定是否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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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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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10-04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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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加盟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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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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