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終止合約近一年,還會被追究當時的違約嗎?

- Ji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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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9-30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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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加盟早餐店三年約,後頂讓於A先生經營,至今已近一年。
去年頂讓時,我、總公司、A先生、房東,四組人皆在場。
1.加盟總公司與我解除合約(不太確定是終止還是解除),並與A先生新簽合約,合約期限為1年半(當時三年約剩一年半),期滿若續約要付兩萬元,可再續三年期。
2.我與房東也解除合約,房東與新房客A先生新簽合約。
3.我與A先生簽頂讓合約,轉移店面經營權,將設備、庫存食材延續給A先生使用。
問題1:
一天總公司LINE我,有無提供非公司訂購原料的管道給夫妻檔。
我回答,節省成本的方式有很多,有很多店家會跑原料,用自己的包材、自己煮他牌的紅茶、自己訂購較為便宜的原物料。
我不確定A先生做了哪些事情,但總公司說,我們有提供管道給他們,但我納悶,省成本的方法百百種,無論我是否有提供,我都不是做這件事的人。「提供管道」有可能被追究責任嗎?
問題2:
我與總公司已解除/終止合約關係。但因此事被找麻煩,認為我當初經營時,一定也有私自訂購非總公司的原物料,即便我已終止合約近一年,會被追究嗎?
(當時的合約有載明必須/只能向總公司訂貨。)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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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10-01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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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A先生若違反加盟契約,總公司可依加盟契約主張相關違約金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您在終止契約前若無違約情事,總公司無法主張權利。
終止契約後,除非故意已被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總公司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總公司受有損害,總公司才有辦法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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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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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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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10-03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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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轉讓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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